原告孙XX,男,1986年5月26日生,汉族,中XX公司济南营销服务部营业区总监,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德栋,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女,该公司法律合规岗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与被告中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孙XX负担。
审判长苏乐风
审判员王卫
人民陪审员查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