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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严X、张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

负责人吴XX,行长。

委托代理人肖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严X,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X、冯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X,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X,女,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XX,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XX,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

被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与被告严X、张X、黄X、郭XX、蔡XX、武汉XX公司、武汉XX公司、湖北XX公司、湖北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撤回起诉。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2890元由原告中国XX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喻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方XX

书 记 员  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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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89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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