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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故意杀人罪,李XX、朱XX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广武、李伟,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女,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刁XX,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X,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一诉(201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XX、朱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李广武、李伟,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刁XX,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离婚后于2012年初与被害人韩X相识并同居于招远市XX李XX家中,因感情不和两人分手。2012年5月2日,韩X到李XX家与李XX发生争吵,将劝架的李XX的母亲栾某打成重伤后逃跑。2012年10月17日傍晚,韩X找到正在自家果园摘苹果的李XX,让李XX到公安机关要求撤销其伤害栾某一案,李XX予以拒绝。韩X又称听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山XX的刘XX说,与李XX一起干活的姐夫刘XX要找人收拾自己,刘XX予以否认,并与其妻被告人李XX一起拉韩X去找刘XX对质。李XX担心刘XX、李XX吃亏,遂打电话叫朱X开车载其到刘XX家帮忙将韩X抓起来送到派出所。在刘XX家门口,被告人李XX指认韩X,朱X即上前抓住韩X,与被告人李XX、李XX一起将韩X摔倒在地,拳打脚踢,又在被告人李XX的提议下,三被告人共同用绳子将韩X的手、脚捆绑,抬至朱X的小货车后座。三被告人上车后,被告人李XX提出先把韩X拉回家打一顿,朱X即开车往李XX家走。途中,为防止韩X逃跑,被告人李XX坐压在韩X的身上,并让被告人李XX坐压在韩X腿上。其间,因韩X对被告人李XX进行语言威胁,李XX怕韩X日后报复,遂产生杀死韩X的念头,后解下自己的腰带紧勒韩X的颈部。到李XX家后,三被告人一起将韩X抬下车,朱X开车离开,李XX发现韩X已死亡,即打电话告知朱X并打110电话报警,三被告人一起在招远市XX等待公安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X因颈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积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使用暴力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朱X帮助被告人李XX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李XX、李XX、朱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李XX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其亲属能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请求依法对被告人李X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离婚后于2012年初与被害人韩X相识并同居于招远市XX李XX家中,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分手。2012年5月2日,韩X到李XX家与李XX发生争吵,将劝架的李XX的母亲栾某打成重伤后逃跑。2012年10月17日傍晚,韩X找到正在自家果园摘苹果的李XX,让李XX到公安机关撤销其伤害栾某一案。被李XX拒绝后,韩X又找到与李XX一起干活的李XX的姐夫刘XX,称其听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山XX的刘XX说,刘XX要找人收拾他。刘XX予以否认,并与其妻被告人李XX一起拉韩X去找刘XX对质。李XX担心刘XX、李XX吃亏,遂打电话叫朱X开车载其到刘XX家帮忙将韩X抓起来送到派出所。在刘XX家门口,被告人李XX指认韩X,朱X即上前抓住韩X,与被告人李XX、李XX一起将韩X摔倒在地,并拳打脚踢。在被告人李XX的提议下,三被告人共同用绳子将韩X的手、脚捆绑,抬至朱X的小货车后座。三被告人上车后,被告人李XX提出先把韩X拉回家打一顿,朱X即开车往李XX家走。途中,为防止韩X逃跑,被告人李XX坐压在韩X的身上,并让被告人李XX坐压在韩X腿上。期间,因韩X对被告人李XX进行语言威胁,李XX怕韩X日后报复,遂产生杀死韩X的念头,解下自己的腰带紧勒韩X的颈部。到李XX家后,三被告人将韩X抬下车后,朱X开车离开。后李XX发现韩X已死亡,即打电话告知朱X并打110电话报警,三被告人一起在招远市XX等待公安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X因颈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被告人李XX、李XX、朱X的亲属代为三被告人赔偿人民币十五万元,与被害人亲属韩X乙、仲XX达成调解协议。韩X乙、仲XX对被告人李XX、李XX、朱X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傍晚,韩X因伤害栾某的事情找到李XX,后因韩X说其要找人收拾他,遂与李XX、韩X一起到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山XX刘XX家对质。后李XX、李XX、朱X三人在刘XX家门口将韩X摁倒、捆绑,并将韩X抬上朱X的车后座,李XX、李XX、朱X三人开车离开。期间,李XX曾称要报警。

(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韩X和李XX谈过恋爱,韩X曾在2012年5月1日晚上12点多钟将其妻子栾某打伤,花费了11万多元。案发当天傍晚,韩X到果园找李XX后,与李XX、刘XX一起走了。后李XX也走了。

(3)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7日17时,韩X与刘XX、李XX一起到其家中,其未见他们,让其妻子将他们送出门。

2、物证

经三被告人当庭辨认,红色细腰带一条系勒死被害人韩X的作案工具,草绿色布带一根、白色布条一根、“JEEP”腰带一条系捆绑被害人脚踝及手部的作案工具。

3、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一宗,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被害人尸体的具体状态及对腰带等物证的提取情况。

4、鉴定意见

招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韩X系颈部遭受钝性物体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5、书证

(1)招远市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被告人李XX于2012年10月17日电话报案至招远市公安局称,2012年10月17日19时许,其在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山XX将韩X绑住双手后与李XX、朱X开车往招远市XX走,在车上其用腰带勒着韩X的脖子,到家后发现韩X已死亡。招远市公安局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侦查。

(2)韩X故意伤害栾某一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XX的报案笔录、被害人栾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XX、李XX的证言及招远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材料,证实2012年5月2日凌晨,被害人韩X持木棍将被告人李XX的母亲栾某打成重伤。

(3)招远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韩X伤害栾某一案材料的来源及对本案相关涉案物品的提取、移送情况。

(4)招远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招远市公安局将本案涉案物品随案移交情况。

(5)被告人李XX、李XX、朱X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XX、李XX、朱X三人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6)调解协议,证实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李XX、李XX、朱X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其与韩X从2012年正月开始谈恋爱,两个月后分手,韩X一直纠缠其。2012年5月2日凌晨,韩X到其母亲家中将其母亲打成重伤。2012年10月17日17时许,韩X找其,让其到派出所将韩X打伤其母亲一案撤案。其不同意,韩X就威胁其就不让其好过。后韩X对其姐夫刘XX称,韩X听一个叫刘XX(刘XX)的说刘XX在派出所花钱,想把韩X盯进去。刘XX、李XX、韩X遂一起找刘XX对质去了。其担心刘XX和李XX吃亏,就打电话叫朱X帮忙。后朱X开着一辆蓝色的双排座小货车接着其一起到刘XX家门口。其指认韩X,朱X就跟韩X撕拉起来。撕拉中,朱X把韩X摔倒在地上,因韩X骂人,其和朱X就朝韩X背上踢了几脚。之后其提议拿绳子把韩X绑起来抬到车上。在车上,其提议让朱X将韩X拉到其家中打一顿,李XX没有吱声,朱X就开车往其家中走。期间,韩X在车上威胁其,其一听韩X打算报复,想起以前韩X不止一次在其跟前威胁要杀其全家,就产生了杀死韩X的念头。其解下人造革的腰带,右手握着腰带头,把腰带从他脖子前面穿过后绕到后面拴起来后,左手握着腰带尾,然后把双手合在一起。这时,韩X还在威胁其,其就双手使劲勒,一开始韩X的屁股还动,勒了一会,好像不动了。松手的时候,车快到其村子了。朱X把车直接开到其家门口,他们三个人一起把韩X从车上抬下来,朱X就开车走了。其和李XX一起把韩X抬到其家正间的地上后,其发现韩X死亡,就通知李XX、朱X,并报警。后派出所的民警把他们带到派出所。

(2)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韩X和李XX谈了三个月的对象。2012年5月1日,韩X把其母亲栾某打成重伤。案发当天下午,韩X到李XX的苹果地找李XX,让李XX不要追究韩X打伤其母亲的责任,后又称刘XX说要找人弄死他。其和刘XX、韩X一起到刘XX家对质。从刘XX家中出来碰到李XX和朱X。李XX说把韩X绑起来送到派出所,其和李XX、朱X三个人把韩X按在刘XX家门口的泥堆上,李XX把韩X的手朝后绑起来,其拾了根深色的布绳把韩X脚绑起来。他们三人一块把韩X抬到朱X的车上。在绑韩X时,因韩X骂人,他们三个人都打韩X了,期间,朱X说把韩X送招远市公安局。在车上,其听李XX说拉到李XX家去。到了李XX家门口,他们三人一块把韩X抬下车来,朱X就开车走了。其和李XX把韩X抬到李XX家正间,李XX发现韩X死了,就告诉其和朱X。后来其听李XX说李XX拿裤腰带勒过韩X脖子。朱X来了后,不知是谁报的警,警察把其、李XX、朱X一块带到派出所了。

(3)被告人朱X的供述,证实2012年10月17日下午5点钟左右,李XX打电话让其帮忙抓韩X送到公安局。其开着一辆蓝色柳州五菱五座的小型货车载着李XX到栖霞市苏家店镇西山XX。李XX指认韩X,其就与李XX、李XX一起将韩X捆绑并抬到车上。后其开车拉韩X往李XX家走,在车上,李XX、李XX二人坐在韩X身上,韩X威胁李XX,李XX称她把韩X弄死,她去蹲公安局。当时其认为李XX是在吓唬韩X。到李XX家,他们将韩X抬到李XX家大门口,其就走了。一小时后,其接到李XX电话,得知韩X已死。其返回李XX家里,并拨打110报警。

综上,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积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在此过程中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XX、朱X帮助被告人李XX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XX、李XX、朱X主动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韩X对本案引发有一定过错,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李XX、朱X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李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朱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军岩

人民陪审员  陈兰波

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

书 记 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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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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