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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1与詹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1(被反诉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郧县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詹X(反诉人),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冯涛,湖北XX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蒋X1诉被告詹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X进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詹X当庭提起反诉。
原告蒋X1及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詹X及委托代理人李XX、冯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X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将婚生女蒋X2变更为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生育一女蒋X2。
由于被告性格比较暴躁,加上自私,平时很难同周围的人和朋友及自己的家人正常交往。
同时,被告还有家庭暴力行为,在短暂的婚姻存继期间,原告经常为此报警,但事后依然如故,无法解决,为此双方于2016年9月19日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由于婚生女当时还在哺乳期,协议孩子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负担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由于被告-直没有经济来源,更无稳定居所,导致原告支付的抚养费无法满足被告的基本生活,更不能满足孩子的教育、生活费用。
加上被告非常粗心,平常小孩着凉感冒也不积极治疗,自己晚上一边睡觉一边喂奶,孩子睡着了自己也不知道,最终因未及时断奶,小孩产生厌食,致使孩子营养不良,微量元素严重不足。
综上,由于被告的种种不良习惯,使自己长期困顿,根本无暇细心照顾小孩。
而原告学历高,有稳定的高薪,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其父母也愿意帮助照顾小孩。
为此,为了让小孩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准允前述。
被告詹X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由于双方离婚时女儿还只有一岁左石,被告离婚后就独自一人带养女儿,生活的艰辛和疲惫可想而知,被告全身心地,不分白天黑夜的细心照顾女儿,精神难免有时困顿,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并非原告所说,生活不够检点,长期上网聊天不良习惯所形成。
原告在沒有给被告生活帮助费,房产归其所有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住房只好回娘家暂住照顾女儿,在娘家受到父母百般的关爱和帮助,小孩一直生活得活泼可爱。
但被告看到父母很辛苦,觉得愧对父母,不想让父母太操心,就让原告帮助租房,搬出了娘家自己在外租房居住带养女儿,这实属很正常的事。
也并非是原告所说,被告与娘家不和,被娘家赶出。
另外,由于小孩体质较差,不爱吃饭,偶尔感冒发烧也实在是太正常不过了,原告仅以此就指责被告对小孩没有尽心尽责,才导致小孩生病的谬论,实在是无理取闹。
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最重要的是关爱和陪伴,被告已经完全做到了,而且是全身心地投入。
也不是原告所谓的念过大学,收入高就适合抚养小孩,这种观念也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确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依法驳回。
反诉人詹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自反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女蒋X2抚养费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人的婚生女蒋X2由反诉人抚养,被反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现女儿蒋X2逐渐长大,生活、营养、看病、教育等各方面开支加大,加之目前孩子未满两岁,需反诉人全职照看,反诉人无法外出工作,还要支付房租费,独自抚养比较困难。
而被反诉人离婚后居住条件好,且年薪有十几万元收入,完全有能力承担蒋X2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
为维护婚生女蒋X2的合法权益,反诉人现诉至法院,请判如前述。
被反诉人蒋X1辩称:离婚后婚生女蒋X2的抚养费均是由被反诉人负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蒋X1(被反诉人)和被告詹X(反诉人),××××年××月××日在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蒋X2。
由于二人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和,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于2016年9月19日在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婚生女蒋X2由被告詹X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由原告蒋X1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因原告蒋X1未支付生活帮助费,被告詹X沒有住房,就带着婚生女蒋X2回娘家居住,其父母帮着带蒋X2,对蒋X2也格外疼爱。
因被告詹X离婚后独自照顾孩子很辛苦,其父母有时爱唠叨,被告詹X自感渐愧,在娘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就找原告蒋X1代为租房(房屋租金由被告詹X自付),尔后独自在外抚养婚生女蒋X2。
由于蒋X2体质较弱,断奶较晚,加上被告詹X一人带养,夜晚有时难免困顿,导致婚生女蒋X2偶有感冒发烧。
原告蒋X1认为被告詹X沒有尽到抚养责任,并以自己学历高,有稳定的高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被告詹X认为已尽到做母亲责任,婚生女蒋X2目前非常健康快乐,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原告蒋X1在某企业从事制图设计工作,有较高而稳定的工资收入,其原协议每月支付婚生女蒋X22000元抚养费,均在按时实际支付。
还查明,蒋X2逐渐长大,各方面开支相对增加,由于目前孩子尚未满两周岁,需被告詹X全职照看,其无法外出工作,还要支付房租等费用,独自抚养比较困难。
故被告詹X要求判令原告蒋X1负担婚生女蒋X2抚养费每月为3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更不能因夫妻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放弃不顾。
原告蒋X1要求变更抚养权,因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婚生女蒋X2正在哺乳期,拫据实际情况应该由被告詹X抚养,原、被告也确定婚生女蒋X2由被告詹X抚养。
被告詹X在独自一人的情况下,放弃家人与工作,全身心的抚养婚生女蒋X2,其艰辛、劳累和付出可想而知。
小孩在幼儿阶段偶有磕碰和感冒发烧等病症也实属正常,并非被告詹X未尽抚养责任。
故原告蒋X1以被告詹X沒有尽到抚养责任,遂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詹X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詹X反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蒋X1虽有高薪收入,本院也查证属实,但婚生女蒋X2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原告蒋X1每月均按协议实际履行了支付义务,且原定抚养费数额明显可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
故被告詹X以原告蒋X1收入高,可以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的反诉请求,显属不当,且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告蒋X1的抗辩意见,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蒋X1的诉讼请求;
二、婚生女蒋X2由被告詹X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继续由原告蒋X1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此款定于每月10日前支付;
三、驳回被告詹X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蒋X1负担。
反诉费100元,由被告詹X负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X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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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1969/12/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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