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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王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仪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谈志全,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倩

书 记 员 谢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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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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