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路东XX。
组织机构代码802XXXX7735-1。
负责人李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5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与被告张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 阳
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
人民陪审员 牛XX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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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