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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与张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路东XX。

组织机构代码802XXXX7735-1。

负责人李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65年7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男,39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与被告张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XX公司第一工程处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 阳

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

人民陪审员  牛XX

书 记 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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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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