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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XX。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男,1988年4月1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于蓬尧,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X,男,1976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XX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XX指派检察员韩X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之诉讼代理人于蓬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XX指控:被告人崔X于2014年8月25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X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邓XX(男,26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崔X持械将邓XX左腕部砍伤,致邓“现遗留左手功能部分丧失(达一手功能16%),左腕关节活动稍受限(丧失达一腕关节功能16%)”,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邓XX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崔X后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X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因其被被告人崔X打伤为由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8869.21元、误工费24924元、护理费126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鉴定费237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5963.21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误工证明、鉴定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崔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民事部分会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X于2014年8月25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X内,因被害人邓XX(男,26岁,北京市人)与邓XX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崔X持刀将邓XX左腕部砍伤,致邓“现遗留左手功能部分丧失(达一手功能16%),左腕关节活动稍受限(丧失达一腕关节功能16%)”,经鉴定邓XX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并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人崔X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起获被告人崔X作案用刀具1把,现扣押在案。

另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因其被被告人崔X打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8869.21元、误工费20770元、护理费56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鉴定费237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0809.21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崔X家属帮助缴纳赔偿款,现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邓XX的陈述,证人邓X2、吴X、尹X、刘X、祁X的证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及附带民事原告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单据、误工证明、鉴定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且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XX指控被告人崔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家属帮助缴纳了在案赔偿款,且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故本院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刀具1把,系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崔X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中有证据支持的部分且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因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人崔X的部分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崔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七百二十八元二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在案款予以折抵赔偿款,余款发还被告人)。

三、在案刀具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光同人民陪审员徐强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书记员 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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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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