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收养赡养

刘XX与刘X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群,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上诉人之弟),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历城区外贸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XX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XX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XX自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万秋
审判员  吕厥中
审判员  王兴振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XX

其他收养赡养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