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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采砂)通过辩护使得被告人从三年以上刑期减档到三年以下,最终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院指控:在长江禁采区、禁采期,2018年5月17日、5月26日、6月21日,被告人郑X三次指使被告人陶X驾驶吸沙泵无证到长江彭泽XX家湾水域盗采江砂。被告人吴X、明知陶X在长江九江XX道内采江砂,事先与之联系,于2018年5月17日、5月26日三次驾驶运力船,与陶X的吸沙船一同在长江彭泽XX盗采江砂共计10112吨。经鉴定江砂共计价值34380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X等人无视国家规定,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长江流域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求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起诉书中认定陶X等人在长江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并不恰当。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禁采区应当由长江委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同时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予以公告,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内长江水情等需要,在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但应当提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九江市水利局获权发布禁采期和禁采区公告,且公告时间在陶X采砂行为发生后,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在禁采期和禁采区非法采砂证据不足,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事实、法律依据不足。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第一被告人陶X一年十个月的刑期,其他被告人根据情节及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判处不同刑期。

  律师价值: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那么陶X等人均应当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估计可能在四年左右有期徒刑。但最终,辩护人发现了本案的焦点所在通过与法官沟通,提出详细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少判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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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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