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北法院于2018年11月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王嘉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
并支付逾期利息2526元(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0日起
算至2018年10月18日,按年利率6%,要求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
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新北院经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相识。2016年7月19日,被告以其
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日,原告徐某通过其
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徐某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银行卡号为
6216xxxxxxxxxxxx7205)汇款20000元。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
被告徐某某通过短信确认收到上述借款,并表示将在1-2个月内归
还。2016年10月8日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法
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短信聊天
记录、双方电话录音光盘和整理的文字摘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
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
的提供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2016年7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20000元且原告完成出借义务的事实。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
还,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
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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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