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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被告张某与被告黎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9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江某借款200000元,江某于当日向被告张某指定的户名为黎某华,开户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垫江支行桂财分理处,账户转账200000元。2014年2月2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江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江某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借款人:张某”。2016年10月25日,原告江某作为甲方与被告张某作为乙方、黎某作为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再次对前述借款进行确认,该合同载明:“第一条、甲方同意出借给乙方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圆元整)…;第二条、月利率为2.5%(大写:佰分之贰点五),乙方需按月向甲方支付利息,若超过30日未支付,则甲方可以于30日期满之日起提前收回本金…;第三条、丙方黎某为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丙方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以及出借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第四条、…(二)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出借人有权视具体情形要求借款人分别或同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4、借款人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损失费用”。江某、张某、黎某分别在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当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江某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因2016年10月25日我与江某的《借款合同》今已收到江某交付的借款,共计现金<200000.00贰拾万圆整>”。因被告张某至今未偿还原告江某借款,原告江某于2017年12月2日与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物委托合同书》,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在与张某、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向该所支付律师服务费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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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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