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贺X和姚X于2014年结婚,于2018年8月解除婚姻关系,×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吴X名下。2011年,姚X的母亲吴X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腾退人(甲方)拆迁办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腾退范围为×号院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姚X、田X2人为实际腾退人口,甲方按人均45平方米(含)对乙方安置现房后另安置期房两套两居室;原居住面积在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产权兑换,原居住面积不足人均45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1600元平方米计算,原居住面积大于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可按40%兑换面积或按1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面积超出人均45平方米在50平方米以内的按3000元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按4000元平方米计算。
2014年,吴X与拆迁办签订了《腾退安置协议附件》,载明“被腾退户吴X与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于2011年已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同时因产权人之女姚X单身,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附件。现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落实该户安置房屋具体房号时,经核实该户姚X与贺X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该户原协议书安置楼房贰套……因上述原
同日,吴X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因增加应安置面积45㎡,现安置房屋调整为楼房叁套,其中一居室壹套,二居室贰套……应安置人口调整为三人……”。腾退安置协议书附件》,载明吴X获得安置房屋为:B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76.1㎡;×区×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82.32㎡;×号房屋,建筑面积52.8㎡。上述房屋均已入住,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
鉴于在安置房屋时使用了贺X的安置指标,且未进行过析产,因此贺X向法院主张确认贺X对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新XX二期×区×号楼一单元×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具有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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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