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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伍XX民间借贷纠纷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4)高坪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大轩、审判员欧春芳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3年7月20日,罗XX向伍XX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罗XX截至本日实欠伍XX个人欠款203,700.00元(贰拾万叁仟柒佰元整),本人承诺此欠款合计分三次归还给伍XX:第一次2013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30,000.00元(参万元整);第二次2013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90,000.00元(玖万元整);第三次2014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83,700.00元(捌万参仟柒佰元整),如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足额归还本欠条约定的欠款则以尚欠欠款为标准,按照银行当期利息计算方式向伍XX支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还款人罗XX”。后伍XX向罗XX催收欠款未果,遂诉请要求罗XX偿还借款120,000.00元及利息。一审中罗XX对欠条予以认可,但举出其与伍XX签订的《个人与A公司经营合作协议》和与伍XX1签订的《决议书》及2014年1月25日向伍XX1转帐30,000.00元的银行凭证及付款的相关票据,辩称其所付的费用应从欠款中抵扣。伍XX的委托代理人伍XX1对罗XX举出的所有款项均未予认可,并称不应在本案中抵扣。

  原判认为,伍XX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与罗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且罗XX也对欠条予以认可,故对伍XX主张的事实及应偿还欠款的金额120,000.00元依法予以确认。因欠条约定分期还款,故应从每笔欠款逾期之日起计息。对罗XX辩称已付的款项,因相对方未予认可,故无法在本案中抵扣,罗XX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罗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伍XX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00元之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90,000.00元之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26.00元,由罗XX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罗XX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意见为,本案不属民间借贷纠纷,而系因合作协议的履行产生的合同纠纷。伍XX称其在担任成都XX公司经理期间的工资出借给上诉人不实,没有证据证明伍XX担任过该公司经理,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通过转帐支付给上诉人203,7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该款系扣取伍XX的工资用于支付给上诉人。借条发生后,上诉人实际履行了还款义务,上诉人已支付给伍XX1的35,000.00元、上诉人支付给供应商的64,066.00元及下欠上诉人的工资应从中抵扣。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伍XX答辩称,借款属实,借款是陆续借的,所主张的120,000.00元属到期债权。罗XX向伍XX1转帐的30,000.00元与本案没有关系,系罗XX欠到公司其他项目款而应当支付的钱,公司没有欠付罗XX工资。请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上诉人罗XX于2013年7月20日向被上诉人伍XX出具欠条,该欠条对欠款金额、分期偿还日期及逾期利息承担均作了明确约定,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罗XX应当按约承担偿还责任。罗XX关于“借款不实,不属民间借贷纠纷,已支付给伍XX1的款项、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及下欠上诉人的工资应从中抵扣,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意见,经查,罗XX对其向伍XX出具的欠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欠借款金额不实,并抗辩已支付给伍XX之妹伍XX1的款项及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等应抵扣欠款,由于伍XX与罗X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案涉欠条而形成,伍XX系基于该欠条上载明的到期债权而主张权利,且伍XX对罗XX所称抵扣款项不予认可,即使罗XX所称抵扣款项属实,亦应另行主张权利。故罗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上诉人罗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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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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