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赣0102民初5645号
原告:王X,女,1991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75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x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7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元,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罚息、借款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内容,并签署了《借款合同》。2017年12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19日为698607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X于2019年8月20前归还原告王X借款本息共计26万元;
二、逾期被告陈X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26万元,被告陈X则归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7年12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X于2019年8月20前给付原告王X本案律师费4000元。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410元,退回原告2705元,由被告承担2705元(2019年8月20日前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XX
人民陪审员 谭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X某
二〇一九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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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