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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女,广东省佛冈县人,身份证号码×××0028,汉族,大学本科,任佛冈县××运输局办公室副主任,住广东省佛冈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杜XX,是北京市XX律师。

  辩护人蒋X强,是北京市XX律师。

  审理经过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杜XX、蒋X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2016年1月15日决定恢复审理。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被告人黄XX作为佛冈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对佛冈县XX公司所提交的燃油补助XX基础数据进行初核的工作过程中,没有按照国家对燃油补助XX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没有对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等数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只是简单地审核佛冈县XX公司所报的数据是否超过广东省XX规定的参考标准,导致佛冈县XX公司违规领取了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经鉴定,佛冈县XX公司在2012年度多获取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为XXX.27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被告人黄XX负有直接的责任。

  案发后,佛冈县XX公司股东刘XX代表公司退回390万元。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广东康正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到案经过、2013年1月29日记录的油补工作会议记录、文件收发登记、关于油补工作的情况说明、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文件;3.证人朱X、刘XX、李XX、易X、范X、黄XX、钟X、李XX、柳X、李XX、邓XX、缪X证言;4.被告人黄XX的供述、辩解:5.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工作简历、收款收据、组织机构代码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油补数据审核的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负有直接的责任,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XX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事实及证据,被告人黄XX认为其只是负责收集XX公司提供的数据及对数据初审,看数据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的参考值标准,再经油补小组、领导审核后在网上向上级部门XX,对数据的真实性审核并不是其所负责的范围,审核数据的真实性是交通总站和道路运输管理股负责的。因为对玩忽职守的构成不清楚,故其自己是否构成犯罪不清楚,请求法庭给予公正的裁判。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该报告所得损失数额与计算实际下发燃油补贴的标准不一致,数据不准确,不应当作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人黄XX的工作职责与核实油补数据的真实性无关,其行为与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1.关于燃油补贴资金分配有关问题的复函;2.佛冈县交通运输局说明;3.清远市财政局文件;4.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文件;5.证人邓XX证言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是佛冈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室主任,是2012年7月成立的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XX燃油补贴的企业所提交的燃油补助XX基础数据进行初审和网上XX。黄XX在对佛冈县XX公司所报的2012年数据进行初审后,提交佛冈县交通管理总站审核,经交管总站审核后提交油补小组讨论审核。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于2013年1月29日经讨论审核后,由黄XX上报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清远市财政局于2012年8月27日、2013年7月17日两次下文下拨了2012年度对城市公交的油价补贴资金共XXX元,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11月19日、2013年10月23日两次划入佛冈县XX公司油价补贴共XXX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佛冈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任职文件、通知等,证实被告人黄XX的公务员身份、任职情况、工作经历,2012年期间黄XX任佛冈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室主任。

  2.文件收发登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证实,2011年3月、2012年4月,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收到清远市财政局文件下达油价补贴是由黄XX负责落实,对广东省XX的燃油消耗XX通知也是由黄XX负责落实;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佛冈县XX公司的基本情况。

  3.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文件、油补工作会议记录、情况说明证实,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7月18日成立的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有八人,黄XX是小组成员之一;2013年1月29日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审核了XX企业2012年上报的数据,与会人员一致通过认为数据基本属实并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真实;数据是在油补领导小组审核后直接上报市局。

  4.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XX和审核工作实施方案、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油补工作的情况说明证实,交通管理总站及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每年不定期组织一至两次旅客运输量调查,油补审核小组据调查核算出车辆使用数和行驶总里程(9月5日至10日油补小组作调查,按数据及节假日增运20%推算出2012年油补年度公交车辆总里程约为964万公里/年)。县交通管理总站在每年1月底,对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初审,重点是核查企业XX的车辆年运营总里程是否超过当年运管部门运输量调查所得数据推算的油补年度车辆总里程,县交通管理总站根据核定的总里程,按省交通厅的百公里油耗参考标准进行核算(如公交车:车长6米以下,柴油消耗为15升/百公里,6-7米,柴油消耗为25升/百公里,7-8米,柴油消耗为30升/百公里),对XX数据超过参考值的退回企业自查,初审后,提交油补小组核实后方可上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后,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分配方案,城市公交补助资金按照《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标台数值进行分配,或者按每辆公交车行驶总里程推算出的成品油消耗数量进行分配。佛冈县油补XX和审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分工2010年起油补工作由副局长邓XX分管,2012年4月后由周X副局长分管,责任部门为县交通管理总站,负责人为缪X,黄XX具体负责数据初审和网上XX。2012年7月成立的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油价改革中央补贴资金审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油补工作。

  5.收款收据、银行付款凭证证实,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于2012年11月19日向某县XXX车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油价补贴共XXX元,2013年10月23日支付2012年油价补贴XXX元。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运字(2011)38号证实,文件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据实上报油耗数据,严格审核、层层把关,进行现场抽查,确保燃油消耗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及建立完善燃油消耗统计及补助资金发放长效工作机制,规范车辆认定标准和发放程序,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

  7.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号文件、通知证实,两部门制定《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油补申请者应当根据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无误后,按程序逐级上报。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各企业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补助用油量按企业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佛冈县交通运输局的通知提供部分参考值:公交车,年运营里程约为12万公里,车长为6米以下,柴油15升/百公里;6-7米,柴油25升/百公里;7-8米,柴油30升/百公里;8-10米,柴油35升/百公里;10-12米,柴油40升/百公里;12-13米,柴油50升/百公里。对XX数据超过参考值的重点自查。

  8.佛冈县XX公司上报2012年度城市公交燃油消耗量明细表、XX公司公交车耗油数据、情况说明证实,XX公司2012年车辆加油明细,及向某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的2012年度燃油消耗量数据为柴油XXX升,车辆98辆。XX公司无法提供2010年至2013年上报的行驶里程数据,及燃油XX数据只能查看当年最后一次的数据,燃油XX系统无法进入。

  9.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上报2012年城市公交燃油消耗量明细表证实,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城市公交全年燃料消耗总量为柴油XXX升,车辆98辆,柴油1吨=1176升换算。

  10.佛冈县XX公司城市公交燃油补助分配情况证实,XX公司2012年的油补资金两次的分配情况,第一次98辆车XXX元,第二次98辆车XXX元,合共XXX元

  11.广东省财政厅粤财工(2013)232号文件、清远市财政局清财工(2012)92号、清财工(2013)47号文件证实,广东省财政厅于2013年6月21日下文下拨2012年度油补资金,清远市(不含英德市)平均每吨油补3994元;清远市财政局于2012年8月27日下文预拨2012年油补资金,其中向某县预拨城市公交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预拨部分),车辆总数为92辆、折算标台数91.03、补贴资金XXX元;清远市财政局于2013年7月17日下文下拨2012年油补资金,其中向某县下拨城市公交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车辆总数99辆、折算标台数80、补贴资金XXX元。

  12.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银行凭证、收据、情况说明证实,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刘XX款两笔XXX元、140000元,被告人黄XX3500元。佛冈县人民检察院返渎职侵权局2015年11月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2012年1月至12月的各线路公共汽车加油数据统计表是XX公司经理李XX主动提交的。

  13.广东康正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佛冈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26日委托广东康正司法会计鉴定所对佛冈县XX公司是否骗取国家油补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所认为由于XX公司及车辆承包人提供资料没有具体加油数据或台账,无法出具鉴定意见。

  14.证人朱X的证言:其是佛冈县XX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公司是以承包经营的形式与承包者合作经营公司车辆,由于XX燃油补贴按规定必须以公司名义才能XX,2010年至2013年度以XX公司名义XX了燃油补贴,公司XX不是以实际耗油量XX的,而是增加行驶里程,乘以规定的最高或略低于最高的平均单耗。2010年开始XX时县交通局就把一份通知提供给公司参考,且当时公司就是按通知给的参考值上限填报的,如6米以下平均单耗不超每百里15升就行。公司设有油库,对加油数据有统计表,但1、2号线公交车加油数据不是公司管理。燃油补贴是先下拨到交通局,交通局再划拨到XX公司,XX公司再把补贴划拨给各承包者。佛冈县XX公司提供的加油统计表可真实反映公司公交车辆全年真实的加油数量,但统计员错误输入2012年1月的为12月的表,及将南线、新车的牌号。据加油数据与公司所得补贴相比,公司2012年度多收补贴XXX.27元。2011年8月,其因XX数据不真实有虚增,想与相关人员搞好关系,有送40000元给黄XX和邓XX,但该款被退回。

  15.证人刘XX的证言:其曾是佛冈县XX公司经理,XX公司2011年开始享受国家燃油补贴,2012年的数据审核是由其根据车辆行驶日记进行审核的,审核后交县交通运输局的黄XX备案,交通局通过后再逐级XX。车辆行驶总里程是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实际油耗量不是车辆的实际油耗,也是计算出来的,平均单耗不超过最大值就行。交通局曾下发一份通知,填报时就是按通知给出的参考最大值填报的,填报时6米以下车长的平均单耗统一不超过15升/百公里等。XX公司有建立油库,南北XX的公交车只能在油库加油,油库可以提供每台车辆在该油库加油的实际数据。据此数据与公司所得补贴相比,公司2012年度多收补贴XXX.27元。朱X与其向黄XX和邓XX送现金40000元,被两人退回。

  16.证人李XX的证言:其是佛冈县XX公司经理,2012年1-12月的各线路公共汽车加油数据是XX公司提供的,可以真实准确反映加油数量。该表是由财务易X制作的。

  17.证人易X的证言:其是XX公司的出纳员,负责收取车队的车费,统计加油数据,收取加油费及支付油款。2012年度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明细表是公司XX燃油补贴的数据,据此数据与公司所得补贴相比,公司2012年度多收补贴XXX.27元。

  18.证人范X的证言:其是佛冈县XX公司副经理,公司有记录车辆的里程数据,XX年度结束后由其审核后上报县交通局。

  19.证人钟X的证言:其是佛冈县交通管理总站副站长,也是燃油补贴领导小组成员,燃油补贴上报数据、统计、核对及下发资金的具体工作都是由黄XX负责的。2012年度燃油补贴XX工作,XX公司向交通局XX,黄XX将XX数据打成纸质材料通知交管总站核查,周X建议核实数据,其与黄XX、李XX一起到佛冈县XX公司抽查行车日志,但对其他数据没有核查。交管总站只对车辆的更新、变更、报停、实际营运天数核查,其他内容是没有办法核查的,是交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主要对燃油补贴的XX数据审核把关,通过后交局领导班子审批。2012年XX公司上报的数据其认为行驶里程有假,小组讨论后黄XX通知了XX公司重新XX,新的数据比之前的有减少,经小组讨论通过了。小组主要对行驶里程、油耗进行审核,但只是对行驶里程的数据进行了审核,是抽象性对XX公司的行车日志进行抽查,是按照行程趟数乘以单趟路程乘实际营运天数计算,没有要求XX公司提交车辆的行驶里程原始数据,油耗并没有审核过。审核时大家一直认为燃油补贴是以车辆的全年行驶里程作为依据,其不知道按规定补贴的依据是什么。

  20.证人李XX的证言:其是佛冈县交通运输局运输行政管理、规划基建和安全股副股长,也是燃油补贴小组成员,燃油小组主要是对燃油补贴的XX数据进行审核、把关,主要应是对行驶里程、油耗量进行审核,但小组只对行驶里程的数据进行了审核,油耗量的数据并没有审核过,审核通过后交局领导班子审批再由黄XX上报市局。领导小组都没有提出要求XX公司行驶里程与油耗量的真实数据。大家一直认为燃油补贴是以车辆的全年行驶里程作为依据,其不知道按规定补贴的依据是什么。燃油补贴的工作主要是由黄XX负责的跟进的,主要是数据的审核、报送、及款项下拨后的事项。

  21.证人柳X的证言:其是佛冈县交通管理总站站长,也是燃油补贴小组成员,其证言与李XX的证言基本一致。

  22.证人李XX的证言:其是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运输科科员,负责燃油补贴审核、XX和资金下拨工作。每年清远市基层的交通局审核运输企业的燃油消耗明细表上报市局,市局审核后再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专门负责燃油补贴工作的是黄XX。按规定,燃油补贴的补贴依据是车辆燃油消耗总量、车辆的行驶里程、营运天数、车辆数,这些数据需要确保真实,填入数据系统会自动生成平均单耗数据。2012年省财厅是按实际用油量及每吨油的补贴计算金额下拨给清远市的,清远市为平衡各县区的利益,按标台数为基础计算各县区的补贴金额,2012年度城市公交每吨的油补为3994元。

  23.证人邓XX的证言:其在佛冈县交通运输局2004年5月至2012年4月任副局长,2010年、2011年分管燃油补贴工作,该项工作开始时已是黄XX负责收集、审核数据,据2010年省厅的一份通知文件规定,对城市公交燃油补贴数据给出了部分参考值,超过就重点查处。黄XX曾向其建议过到XX公司核实每台车辆的总油耗,但XX公司说没有油单,最后就没有进行核实。

  24.证人缪X的证言:其是佛冈县交通运输局运输行政管理规划基建安全股任股长,燃油补贴小组成员。2010年省厅曾有份通知,对城市公交燃油补贴数据给出了部分参考值,规定不同汽车有相对应的平均单耗最高值。交通运输局没有要求XX公司按规定建立基础档案和数据,也没有组织对公共汽车每年总油耗的油单和单耗进行核实,黄XX没有就以上两问题向其提议,也没有向其反映公交公司在XX过程中有问题,其也没有发现有什么问题。

  25.被告人黄XX的供述和辩解:其是佛冈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油补贴的数据收集、初核、上报的工作,也是燃油领导小组成员。佛冈县只有XX公司可以XX城市公交燃油补贴。2012年XX公司的XX数据,经其初核没有超过国家给出的标准后交给了交管总站的钟X,钟X核查车辆数、车辆型号、公里数、营运天数再上报给周X审核,经燃油补贴小组讨论同意再经局班子讨论后由其向市局上报。燃油领导小组讨论审核时会传阅燃油消耗量明细表,得到各成员的同意才上报的。其审核数据是依据2010年省交通厅下发的一份通知所提供的年营运里程12万公里参考值审核的,XX公司所报数据在参考值范围就可以了,超过该标准会要求XX公司说明,上报到省省也会下发公司修改,行驶总里程因没有资料,其是没办法核对的。因发现XX公司上报的数据有问题,其曾向时任局长的周X提议到该公司核查,但XX公司没有提供加油单,车辆里程表损坏的原因也无法统计总里程。2010年至2014年的燃油补贴XX时没有燃油消耗总量的原始数据,是公司根据平均单耗乘以行驶总路程得到的,其也是根据此法审核燃油消耗总量的。2012年7月其与李XX、钟X到XX公司核查车辆发班数,计算得出车辆每天行驶总里程,据此估算出XX公司一年的行驶总里程。XX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档案,县交通局也没有建立基础档案和数据库,交管总站保存的车辆号码、车辆型号、车某、排放标准、车长、发动机号码、燃料类型、变更情况等情况,其他就没有记录了。邓XX做主管副局长时提出以省的参考值审核,不超过最大值就行了,后周X也提出加油单的核查没有用,就一直按之前的方法审核企业上报的数据。2011年,刘XX曾向其与邓XX送现金三四万元,后其将该款退回。对XX公司上报的平均单耗有虚假成份,其是没有办法核实的,也没有能力和责任查实。

  26.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清检技术鉴(2014)15号检验报告证实,(1)以佛冈县XX公司提交的数据98台公交车辆XX柴油用油量XXX升,减去数据不齐全的23台车辆用油量数,余下75台公交车辆用油量为XXX升,据佛冈县XX公司提供的车辆实际燃油消耗明细表,该75台车辆的用油数为751163.59升,XX数虚增954538.41升,据文件所定1吨=1176升及2012年补贴标准每吨3994元计算,75台公交车辆2012年虚增用油从而虚增国家燃油补贴资金为XXX.19元;(2)据佛冈县XX公司提供的车辆实际燃油消耗明细表75台公交车辆2012年实际油耗751163.59升,按折算1吨=1176升及每吨3994元,所应得补贴金额为XXX.73元,按实际98台公交车辆2012年度的燃油补贴XXX元,减去23台未有实际油耗数据获得补助资金XXX元,余下75台公交车辆收到油补资金为XXX元,以收到的补助数减去按实际油耗应得的补助数得到多获取的补贴数,2012年度佛冈县XX公司75台公交车多获取国家燃油补贴为XXX.27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质证:

  1.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油补工作的几点说明(与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油补工作的情况说明一致)证实,被告人黄XX只负责数据初审和网上XX,重点是核查企业XX的车辆运营总里程是否超过当年交通运输部门运输量调查所得数据推算的油补年度车辆总里程。

  2.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出具的黄XX工作经历、成立油补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黄XX2009年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员、法制室主任,2010年起一直参与油补工作,具体负责数据初审和网上XX,是2012年成立的油补领导小组的成员。

  3.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工作分工、任职通知证实,佛冈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及分工情况,被告人黄XX在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法制及执法局办公室工作。

  4.交通运输部厅运字(2012)298号文件证实,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道路客运经营者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纳入统计的客运经营者、车辆、燃油消耗量等数据真实可靠,避免出现漏报和多报情况。

  5.清远市交通运输书局出具的清市交函(2015)570号关于燃油补贴资金分配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实,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某县交通运输局回复请示,说明2012年向下辖各区(县、市)下拨燃油补贴时并非按XX的城市公交车辆燃油消耗量分配,也非按3994元/吨的标准进行分配,是按车辆标台数分配,每标台的补贴资金为32430元,预拨补贴资金时佛冈县的车辆标台数为91.03,第二次下拨是以折算标台数80计算。

  6.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2月7日出具关于黄XX在油补工作中工作内容的说明证实,油补数据的汇总审核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黄XX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初审后交该机构核查。2012年7月成立的油补小组也是根据该机构核查的结果对数据进行讨论并决定是否进行网上XX。黄XX自2010年起至2014年10月参与油补工作,具体负责数据初审和网上XX,核实油补数据的真实性不属于黄XX工作职责范围,黄XX是根据油补小组的决议在网上XX油补数据,对油补小组通过的数据黄XX无权拒绝进行网上XX。

  7.证人邓某乙的证言,其于2004到2012年4月份在在佛冈县交通运输局任副局长,2011年的油补工作是由道路运输基建规划安全股负责的,简称综合股。2011年黄XX是管法制的,真正工作在执法局。当时油补工作是由企业通过系统向黄XXXX数据,黄XX审核后,看里程与油耗是否有计算错误、是否超过参考标准、是否符合逻辑,然后交综合股核实,综合股审核后再决定是否上报。黄XX的油补工作是收集和审核数据。数据中公里数是由综合股和交管总站提供的,油耗是综合股组织核查的,综合股认为需要核实的就去核实,不需要的就通知黄XX提交了。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经综合认证,能够证实本案事实。

  关于控辩双方所争议的被告人黄XX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问题,本院予以裁断如下:

  1.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黄XX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财政部与交通运输部财建文件要求油补申请者应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各企业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对道路客运经营者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纳入统计的客运经营者、车辆、燃油消耗量等数据真实可靠,但根据佛冈县交通运输局油价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XX和审核工作实施方案,交通管理总站及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只在每年不定期组织一至两次旅客运输量调查,油补审核小组据调查核算出车辆使用数和行驶总里程,县交通管理总站重点是核查企业XX的车辆年运营总里程是否超过当年运管部门运输量调查所得数据推算的油补年度车辆总里程,并按省交通厅的百公里油耗参考标准进行核算,初审后,提交油补小组核实后上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从实施方案可明确,燃油补贴XX企业XX数据的审核工作,并不是由被告人黄XX一人负责,且审核企业XX的总里程数据是不能超过当年运管部门运输量调查所得数据推算的油补年度车辆总里程(9月5日至10日油补小组作调查,按数据及节假日增运20%推算出2012年油补年度公交车辆总里程约为964万公里/年),该实施方案已将2012年度的调查,推算的车辆总里程列明,及百公里油耗是按省交通厅的百公里油耗参考标准进行核算。该方案中已明确企业XX数据的审核方法,审核人员、部门,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要求燃油补贴XX企业健全企业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记录全年全部车辆真实数据,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各企业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等措施,对提供真实数据作出保障。

  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油补工作的情况说明、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黄XX在油补工作中工作内容证实,佛冈县油补XX和审核工作是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管理机构负责,责任部门为县交通管理总站。黄XX具体负责数据初审和网上XX,核实油补数据的真实性不属于黄XX工作职责范围,黄XX是根据油补小组的决议在网上XX油补数据,对油补小组通过的数据黄XX无权拒绝进行网上XX。虽然黄XX的供述及朱X、刘XX的证言中有承认XX油耗数据不真实,但均认为数据是计算出来,没有超过参考最大值,是符合相关规定的。黄XX在油补工作中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工作人员,虽然其也有审核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按其部门所作规定进行,且从其单位所作说明证实,核实油补数据的真实性不属于黄XX工作职责范围,也无权拒绝进行网上XX。

  证人钟X的证言也证实,黄XX在收集到XX公司的上报2012年数据初审后,把数据材料交给了交管总站核查,经周X建议,交管总站的钟X与黄XX、李XX一起到佛冈县XX公司抽查行车日志,交管总站只对车辆的更新、变更、报停、实际营运天数核查,油补小组讨论后认为2012年XX公司XX数据的行驶里程有假,小组讨论后由黄XX退回XX公司重新XX。证人缪X的证言证实,交通运输局没有要求XX公司按规定建立基础档案和数据,也没有组织对公共汽车每年总油耗的油单和单耗进行核实。证人邓XX的证言证实黄XX的油补工作是收集和审核数据,公里数是由综合股和交管总站提供的,油耗是综合股组织核查的,黄XX曾向其建议过到XX公司查核每台车辆的总油耗。

  综上,虽然有文件规定要XX企业、各级运输部门提供真实数据,但根据佛冈县交通运输部门现有的制度及现行的操作方法,难以提交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油耗真实数据,XX数据的不真实是多方原因造成的,核查数据也有多个部门,更有专门为油补工作成立的燃油补贴领导小组,对XX企业作调查、审核数据,把不能核实真实数据的责任归究于黄XX一人是显失公平的;在平常的工作中,黄XX也有对油补工作发生的问题向领导反映,及时上报数据,由此,指控黄XX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

  2.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XXX.27元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该损失数据依据的是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清检技术鉴(2014)15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并非以佛冈县交通运输局2012年向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上报的佛冈县XXX车公司车辆全年燃料消耗总量为柴油XXX升为计算依据,而是以佛冈县XX公司所报的XXX升为依据,且XX公司没有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所提交数据并不完整;对于XX公司加油数据的相关证据,XX公司朱X、刘XX、李XX的证言相矛盾,且从检验报告中也可证实,XX公司98台车辆的加油数据不完善、不完整,难以真实完整反映98台车辆全年油耗的真实数据。检验报告中补贴的标准是以广东省财政厅向清远市财政局下拨2012年度油补资金表中的标准平均每吨油补3994元计算,但清远市财政局向某县财政局及佛冈县交通运输局向某县XXX车有限公司划拨燃油补贴时均是用车辆标台数作为计算标准,XX公司取得燃油补贴与检验提报告中依据的标准并不相符。检验报告所引用数据、计算标准、计算所得数额与XX公司实际所得补贴数额没有关联性,不能真实反应XX公司因黄XX上报的数据多收取的数额。

  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该检验报告所依据数据不准确,不能真实反映黄XX所提交数据造成XX公司多收取款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告人黄XX有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国家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XX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不成立。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X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邹XX

  人民陪审员朱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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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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