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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拆迁安置房后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袁XX律师

  被告:童XX、童XX、包XX,

  苏州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诉请】

  1.确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

  2.判令各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某地产公司将位于苏州市姑苏区XXxx幢xxx室房屋(含车库、阁楼)转移登记至童XX、童XX、包XX名下,童XX、童XX、包XX再协助原告张XX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原告与被告童XX、童XX、包XX经中介居间介绍,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三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XXxx幢xxx室房屋(含车库、阁楼)以1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2018年9月22日,原告向三被告指定账户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三被告按约将涉案房屋交由原告占有使用。2018年9月25日,原告转账支付第二笔购房款共计35万元:2018年9月28日,原告支付第三笔购房款837067元,其中787067元原告按照三被告的指示支付至被告地产公司,抵扣三被告应向被告地产公司支付的购房款;2018年10月19日原告转账支付第四笔购房款163000元,被告童XX均出具收条,确认原告已结清全部房款。双方合同约定,如涉案房屋达到可办证的时间和条件,三被告承诺无条件办理产证,逾期视为违约。原告收房后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该涉案房屋现已满足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但三被告息于履行,经原告再三催告,三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已严重违约。

  【被告答辩】

  被告童XX、童XX、包XX未作答辩。

  被告某某地产公司辩称,我方不清楚原告与其余三被告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希望法院予以查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目前确实登记在我方名下,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我方愿意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查明】

  1、童XX与包XX系夫妻关系,童XX系二人之子。童XX系原苏州市尚义桥西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2017年5月15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金阊街道办事处与童XX签订《苏州市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童XX从上述房屋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补偿安置方式。2018年8月14日,童XX取得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签发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确定购买苏州市姑苏区XX东区xx幢xxx室房屋。2018年8月20日,童XX、包XX(甲方)与童XX(乙方)签署协议书确定甲方将准购证中的全部权益无偿让与给乙方所有,由乙方出资购买房屋并以其自己的名义与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手续,乙方负责解决甲方的居住问题,该协议书由苏州市苏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8年8月27日,土地储备中心向被告地产公司发出持有人变更通知书,同意将上述准购证的持有人由童XX变更为童XX。

  2、2018年9月22日,童XX(甲方)与原告(乙方)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方将xx花园东区xx幢xxx室房屋(含阁楼、车库)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140万元,于9月22日支付定金50000元,于9月26日支付350000元,于9月30日支付837067元,于10月25日前支付163000元,乙方承诺取得所有权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税费由乙方负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童XX转账支付定金5万元,后又于9月25日分两笔转账支付35万元,童XX于9月25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9月28日、原告向童XX转账支付5万元,另代童XX向城被告地产公司转账支付787067元(包含定销房购房款776138元及房屋维修金10929元),童XX于当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837067元。10月19日,原告分三笔向童XX转账支付163000元,童XX于当日出具收条,确认房款已经全部付清。付清购房款后,童XX协助原告从物业公司取得房屋钥匙,并直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3、苏州市姑苏区XXxx幢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37.20平方米(其中阁楼面积59.28平方米)及31幢车库22由被告地产公司开发建设。被告地产公司已经完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具备转移登记的相关条件。童XX作为该定销商品房准购证的持有人与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上述房屋,总价为776138元。本案审理中,地产公司确认童XX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童XX、童XX、包XX就虎阜花园xx幢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遵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童XX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童XX、童XX、包XX作为出卖人,除交付实体房屋外,理应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因童XX、童XX、包XX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即出卖房屋,童XX作为定销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积极向地产公司主张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在取得权属证书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现买卖标的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童XX及童XX、包XX均息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以致其与张XX之间的买卖合同至今未能履行完毕,原告有权主张地被告产公司与出卖人即童XX、童XX、包XX共同协助其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至于办理的具体流程,应当遵循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从童XX名下转移登记至张XX名下的各项税费,由张XX按照合同约定全部承担。

  【判决结果】

  一、确认被告童XX、童XX、包XX与张XX于2018年9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

  二、被告童XX、童XX、包XX、苏州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XX办理苏州市姑苏区XXxx幢xxx室房屋(含阁楼、车库)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权属登记至张XX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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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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