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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缓刑

来凤县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底,来凤县政府组织县内相关部门在老政协院内对原水泥厂改制人员答复改制遗留问题时,原水泥厂改制人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最后协调会不欢而散,会后原水泥厂改制人员决定2013年12月28日对来凤县XX厂进行堵厂。2013年12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周X驾驶皮卡车从家中出发往水泥厂方向走,依次接了被告人杨X、周X1及冉X、沈X、吴X1等人一起赶到来凤县XX厂,周X等人到达时,被告人余X及30余名原水泥厂改制人员已到达现场,周X、杨X他们下车后,就要水泥厂内排队拉水泥的司机离开水泥厂,接着杨X、周X、周X1、吴X1、余X等人带着其他改制工人把水泥厂的所有大门关上,然后找水泥厂现任工作人员拿钥匙但没有拿到,周X于是提出:“我们自己去买锁把所有锁换了”,在场的改制人员都表示同意,于是周X和梁X骑摩托车在县城盐街五金店铺花了110元钱买了6把锁(3把U型锁、3把挂锁),买锁回来后周X、杨X、周X1、余X等人将水泥厂大门锁住。锁门之后,原水泥厂改制人员就在水泥厂内闲聊,当天中午,原水泥厂改制人员有的在水泥厂对面的一家餐馆吃饭,有的吃的方便面,午饭过后大家都抱怨午饭没有吃好,于是周X1和杨X与大家商量后就决定用集资款自己买菜做饭吃,于是周X开车载着杨X、周X2、胡XX到县城买来了做饭的相关物品,然后周X2、胡XX二人在水泥厂大楼内一房间做饭。这时天快黑了,周X1向大家提出晚上要安排人员值班,这时旁边的杨X、周X、余X、吴X1、沈X等人都表示同意,杨X马上说道:“老吴(吴X1)、老沈(沈X)他们几个老同志年纪大了身体不好,就不参加值班了”,然后大家就讨论值班的事情,杨X、周X1、周X、余X就主动提出自己参加第一班,第一天他们四个带着其他10来人值了第一班,第二天又具体做了分班,参加值第一班的人分开带班,轮流值夜班,之后就按部就班堵厂至2014年1月4日。

  堵厂之后,经来凤县接龙桥派出所民警及翔凤XX工作人员多次规劝,堵厂人员于2014年1月4日才全部撤离水泥厂。堵厂期间致使水泥厂生产的产品积压,不能外运,造成水泥销售商来水泥厂拖水泥的车辆停摆,长达7天时间。经会计事务所对本次锁门的损失进行鉴证,最后认定此次堵厂期间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电费及财物费用损失合计为14986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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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来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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