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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诉民勤县中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年4月19日,原告、被告一(承租人)、被告二(销售商)签订了编号为【101XXXX046000】的《融资租赁协议》、编号为【101XXXX046000-PA1】的《买卖合同》等融资租赁文件。《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本套融资租赁文件由《融资租赁协议》、《买卖合同》以及各方签署的对本套融资租赁文件的补充、修订文件组成。其中,《融资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二购买微创科设备一批并出租给被告一使用,租赁物总价款6,830,000元,租金分60期,每月一期,每月13日为租金到期日(起租日为2018年6月13日),每期租金为144,600元。《融资租赁协议》约定,若被告一迟延支付协议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则从到期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被告一须就迟付款项按月利率2%向出租人支付迟延罚金。

  《买卖合同》约定租赁物价款根据不同放款条件由原告分两期向被告二支付;若租赁物尚未在租赁协议签署后四个月内全部交付的或者被告一拒绝受领租赁物或拒绝根据合同约定适当出具租赁物接受证书的,原告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被告一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买卖合同》解除与被告二违约或过错有关的,被告二的违约视为被告一违约,被告一与被告二应以承担连带责任方式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原告已经按照融资租赁文件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在满足《买卖合同》约定的第一期租赁物价款支付条件后,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第一期租赁物价款5,317,000元,已扣除被告二应向原告支付的保证金830,000元;因被告一未签署适当的租赁物接受证书,第二期租赁物价款(683,000元)的支付条件未能满足。

  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一至今未支付任一已到期的租金。至今原告仍未收到被告一出具的租赁物接受证书,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被告二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二于2018年9月7日前赔偿原告的损失,但被告二至今没有履行。

  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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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3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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