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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8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间许XX共计向宣X某借款2000万元,宣X某将全部借款支付至许XX个人账户,公司、许XX收到借款后向宣X某出具了《借条》七张,双方约定其中1000万元本金按月息两分五计息,1000万元本金未约定利息。2017年2月15日,双方对借款往来进行对账,许XX向宣言出具《对账单》,双方认可截止2017年2月15日,许XX已支付计息本金1000万元截至2015年4月9日所产生的利息1178.45万元,另归还不计息本金900万元。同时,许XX在《对账单》中承诺,如收回投资款后,按照不低于2分息向宣言支付不计息本金10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2017年2月15日对账后,公司、许XX又向宣X支付了600万元,即2017年3月.2日付款500万元、2018年8月28日付款100万元。因公司、许XX未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遂生纠纷。

  宣X起诉至法院请求处理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据宣X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借款中.100万元是否约定了利息;2、公司、许XX是否尚欠宣X某借款本息未还。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许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宣X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6XXXX3333.3元,利息XXX.7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8日),本息合计130XXXX3360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961333.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宣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800元,由宣X某承担23520元,由公司、许XX承担138280元。后许XX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查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原审法院确认宣X某本案出借款项本金为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本金为暂不计息,本金剩余100万元;另外1000万元计息本金截止2015年4月9日已经支付1178.45万元利息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及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对账后,上诉人实际已偿还款项的数额?2、1000万元计息本金是否自2015年5月起暂停计息?对账后偿还的款项是偿付利息还是本金?3、对已经支付的利息中月息超出2%的部分是否应予返还?4、原审法院对诉讼费用分担是否合理?关于双方对账后上诉人实际已偿还款项数额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对账后,上诉人偿还了600万元,对该事实双方没有异议。许XX上诉提出,在此之外其于2017年6月16日、7月14日、8月23日还向宣X某付款共计50万元整,并提供了相关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宣X某对转款事实没有异议,抗辩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应予以采信,且该款项已经包含在其一审认可还款金额范围之内,不应再予扣减。本院认为,上述三笔转款的事实许XX在一审提供的对账单上已经注明,二审期间补充提交转账凭证,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应予采信。该三笔款项均发生在2017年2月15日对账之后,宣X某在一审期间自认截止到2017年2月15日收到上诉人还款金额2678.45万元,该三笔还款并未包含在上述金额之内。故许XX上诉主张对账后实际偿还了65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1000万元计息本金是否应自2015年5月起暂停计息,许XX对账后偿付的款项应认定为偿还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对1000万元计息本金对账单上,许XX注明了自2015年5月起未付利息待欠款收回据实结算。该份对账单是双方就1000万元本金及偿还利息对账后的结果,对许XX注明的利息问题,宣X某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在一审作为证据提交,表明其认可该对账单。虽然二审期间,宣X某提交了短信记录证明其一直在催收利息并未同意暂停计息,但该短信是在对账后催收利息,且未明确是催要哪部分款项利息,许XX也没有作出支付利息的意思表示,而是表明如何处理利息待开盘再定,故仅凭短信记录证明宣X某未同意暂停计息的依据不足。此外,就1000万元不计息本金对账单上,许XX同样注明利息待投资款收回后再行支付,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该事实,并认定宣X某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宣X某对原审判决该认定并未提出异议。

  综上,宣X某并未提供证据推翻对账单上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原审法院未认定1000万元计息本金自2015年5月起暂停计息不当,应予纠正因1000万元计息本金利息结算至2015年4月9日,双方同意自5月起暂停计息,4月10日至4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仍应计付。由于宣X某主张按月息2%计息,故该21天利息应为1000万元2%÷360×21天=1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许XX在对账后偿付的650万元应先偿还14万元利息之后,再认定为偿还本金。该1000万元计息本金截止最后还款日2018年8月28日剩余本金为364万元。上述1000万元计息本金项下自2015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仍应根据本金余额与还款时间据实结算,宣X某可待条件成就之后另行主张。另外1000万元不计息本金剩余100万元,故本金剩余464万元。后二审法院判决许XX仅支付借款本金464万元给宣X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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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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