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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卡流水中有报销款项如何举证工资标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况】2019年3月18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X诉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结合委托人XX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本案基本情况作了简要梳理。

  2018年1月1日,XX入职XX公司,从事机电设备维修工作。2018年1月24日,XX与XX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XX的工资为5000元/月,其中4000元为每月支付,剩余1000元累计至每年最后一个月发放工资时一次性付清,付薪时间为每月10日,当月工资在下月发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XX公司为XX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XX的工作时间夏季为8:30至17:30,冬季为8:30至17:00;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接受XX公司指派的任务并出勤,属于加班,加班费按照15元/小时计算。XX在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构成严重违纪的,XX公司可立即与XX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由于XX的行为给XX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XX公司有权要求XX赔偿。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XX公司外派XX出勤维修机电时,所需采购零部件的款项由XX凭购货发票、收据进行报销。XX公司每月另行补贴XX800元的加油费。XX2018年1月、2月份的工资(含各项采购报销费用和加油费)由XX公司分别于当年2月10日和3月14日如数发放。自2018年3月起,XX公司只在下月发放XX工资4000元/月和采购报销费用、加油费。2018年11月27日,XX向XX公司主管人事的副经理S某通过微信聊天表达了“我的合同到十二月,到期后,我想辞职”的意愿。劳动合同到期后,XX继续在XX公司工作。2019年1月20日,XX公司作出《离职证明》,载明XX系个人原因申请离职,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该份《离职证明》未有XX的签收记录。其间,XX在XX公司设于W区的项目上工作。因XX公司在该项目上未有专门考勤设备,XX公司要求XX在同处该项目的K公司的考勤机上按指纹考勤。2019年2月14日,XX以XX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通知X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至2019年2月28日止),要求XX公司于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其2018年3月-11月的剩余工资9000元、2018年12月-2019年2月的工资15000元,支付2019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5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嗣后,因未获前述款项,XX遂打算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经过】本案由T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于2019年4月23日下午开庭审理。因庭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未果,本案遂开庭审理。庭审中,本律师向仲裁庭提出如下证据:1.XX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快递面单及快递单号查询记录(证明目的:XX于2019年2月14日向XX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该通知由XX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签收);2.XX的公积金职工流水账明细(证明目的:XX公司为XX缴纳住房公积金至2019年1月);3.XX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二份(证明目的:XX公司为XX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1月,事后又办理了XX2019年1月缴费的退保手续);4.XX2019年1月份的考勤表及2月份按指纹考勤的照片(证明目的:XX于2019年1月-2月在XX公司设于W区的项目上考勤);5.XX的银行流水及XX与XX公司人事专员JX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目的:XX的工资发放情况及加油费补贴情况)。XX公司辩称,XX2018年3月-11月的全部工资已经如数发放,单位不存在扣发1000元/月的情形。XX已经办理离职手续,故XX公司不应支付未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因XX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XX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XX公司举证如下:1.劳动合同一份(证明目的:XX公司与XX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2.XX与XX公司主管人事工作的副经理S某微信聊天截图(证明目的:XX曾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辞职);3.XX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离职证明》(证明目的:XX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与XX解除劳动关系并为XX办理了离职手续);4.T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情况说明》(证明目的:因社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XX2019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错误扣缴,应予退款);5.XX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9年2月15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目的:因XX于2018年10月在某项目完成空调设备维修及保养工作后忘记关闭设备电源,导致额外支付的4793元电费由XX公司承担);6.XX的工资表明细(证明目的:XX2018年1月-11月的工资均已如数发放)。

  T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XX于2018年11月27日仅通过微信提出劳动合同到期想辞职的意愿,未提供书面辞职申请,XX公司当天仅回复知道了此事。2019年12月9日,XX公司向T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申请表》,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停缴XX的社会保险,其情形应视为XX公司不再与XX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XX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月20日止。XX虽提供了2019年1月份在K公司的考勤记录及2019年2月份的考勤照片,但并未提供实际证据证实K公司与XX公司有关联性,故XX应承担不利后果。双方于2019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对于XX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该委予以支持。2.XX虽主张2018年12月、2019年1月-2月的工资,但双方于2019年1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XX亦无其他直接证据证明2019年2月提供了劳动,因此,XX公司尚未支付的工资数额为2018年12月实发工资4808元及2019年1月1日-1月20日工资2988.51元。此外,对照XX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与XX公司提供的工资表,XX每月实发工资均高于4000元。XX未有其他实际证据证明XX公司存在每月暂扣1000元工资的事实,故对XX要求XX公司支付扣发工资的主张不予支持。3.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已于2019年1月20日解除了劳动关系,不符合XX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情形,故该委对XX要求XX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该委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1.自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XX公司一次性支付XX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20日期间的工资计人民币7796.51元。2.自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XX公司一次性支付XX经济补偿金计人民币7500元。3.对XX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5月28日,XX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法院。2019年7月3日,T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XX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XX20000元。双方之间就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所有纠纷一次性了解,今后无涉。2.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XX负担。

  【律师分析】本案之所以历经劳动仲裁、法院调解的程序,系因争议双方就对方所提供的证据予以否认,且又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撑己方的主张。对于劳动者而言,因在取证方面的不足,XX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大。本案虽以法院组织调解结案,但本律师认为,本案所涉事实部分的争议并非对劳动者完全不利,当然,XX能实现全部主张亦非易事。

  一、劳动者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是否存在采购物品的报销费用和加油费?

  XX公司提交的XX2018年3月-12月的工资表明细如下。

  月份基本

  工资工龄工资伙食补助加班高温费应发工资代扣

  “险”“金”耗材浪费实发工资

  3月5XXX92985010

  4月5XXX92105098

  5月5XXX492345884

  6月5000100XXXX3005960492215447

  7月5000100XXXX3005750492975161

  8月5000100XXXX3005990492885410

  9月5000100XXXX054954921004903

  10月5XXX2854523

  11月5XXX4904318

  12月5XXX04808

  从上表显示数据来看,XX公司似乎已足额支付工资,但XX公司所提供的该份工资明细并未由XX的签字确认。且XX表示,其每月均是在XX公司设在项目上的食堂用餐,XX公司从未有伙食补助发放。本律师认为,该份工资明细表所显示的实发工资确实为XX每月银行卡中取得款项的数额一致,但其真实性具有不得不令人生疑。姑且不说XX所述每月工资中是否存在伙食补助这一事项,从本案其他没有争议的证据中亦可看出,XX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为XX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6月,XX公司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2940元。2018年7月-12月,XX公司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3234元。XX公司自2018年2月开始为XX缴纳住房公积金。2018年2月-6月, XX公积金账户每月收入为384元。2018年7月-2019年1月,XX公积金账户每月收入为404元。由此可见,XX公司为XX扣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总额是在相应月份呈现增加的情形才符合常理,而XX公司向T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该份工资表中显示,XX公司每月扣缴的“险”“金”合计并未发生过变化。再者,XX公司既然在多数月份出现扣除金额不等的耗材浪费的款项,却无相应的耗材浪费的事实依据予以佐证,加之该工资表本就未经XX签字确认,显然足以让人对此产生合理怀疑。此外,XX公司在劳动仲裁庭审中曾表示,被申请人XX公司委托XX公司对申请人XX进行管理,没有实质性考勤。XX的工作性质不适用打卡。既然XX的工作岗位没有考勤,那么XX公司在2018年3月-9月支付数额不等的加班费却又没有合理解释,着实令人难以置信。综上,XX公司基于每月发放的工资实际数额倒推工资的各项明细,起码让人对该份工资表产生了合理怀疑,T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份工资表予以采信难令人信服。

  相反地,XX公司与XX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先发放4000元,剩余1000元工资在当年最后一月发放工资时一次性付清,这一约定是经双方签章确认的,具有高度的真实性。再结合XX与XX公司人事专员JX的微信聊天内容的全貌来看,JX:“社保卡常州的,自己重新去开通激活一下。然后你的加油票,以后开专用发票,你现在的发票没有用了。”(附已开发票的图片)XX:“收到。发票的详细信息发我,购买方。”随后,JX将XX公司的开票信息提供给XX。XX回复:“收到。”随后,JX将支付宝转账截图发给XX,提示2018年10月到达XX银行卡账户的金额为4903元。(前述聊天内容发生于2018年10月12日)2018年10月20日,XX与JX的聊天内容为——XX:“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票要用,有吗?”JX:“有。”XX:“半小时到,来拿。”JX:“好,放前台了。”XX:“谢谢。”2018年11月17日,XX与JX的聊天内容为——XX:“工资明细请发我一份,谢谢。”JX:“油费:800。”XX:“知道了。今后油费发票开多少?”JX:“下周工装家装一起开会,到时候会说。”XX:“好的。”JX:“下周开会,我到时候统一跟你们说。”从整个聊天内容来看,二人并未直接明确XX每月工资是否均已实际发放到位,但是综合劳动合同、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看出,XX公司每月转账给XX的流水中确实包含了采购报销费用及800元加油费补贴。这也从侧面说明,XX公司每月扣发了1000元工资的情形属实。

  二、XX的二倍工资主张能否成立?

  基于现有证据来看,XX虽于2018年11月27日表达了劳动合同到期后想辞职的意愿,但XX公司的分管人事的副经理S某仅表示“我知道了,明天回来再说,现在在外地。”XX公司并未及时要求XX办理离职手续。时至2019年1月20日,XX公司自行制作一份《离职证明》,却又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实XX因个人原因申请过离职,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尽管T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情况说明》,但该份《情况说明》仅仅显示XX公司曾于2018年12月9日提交过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申请表,不足以证实XX曾提出过离职。另外,XX的公积金流水账显示,XX公司在2019年1月仍为其扣缴住房公积金。而XX所提供的2019年1月份考勤表和2月份按指纹考勤的照片,均无法显示XX系因参加XX公司工作而从事考勤活动。因此,本案中,XX在XX公司工作到何时算作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点,确实存在着较大争议。XX主张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较大。

  【律师建议】随意揣测用人单位别有用心,不是法律人应有的思维方式,但作为法律人,应当时刻重视证据的保存。对于劳动者来说,其在平时工作中并不可能抑或自以为没有必要时刻注意搜集证据。毕竟,考勤通常是应由用人单位提供。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否认有相应的考勤记录,建议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与相关主管人员对接工作的聊天内容需要留存好,也可要求单位每月发放工资时出具相应的考勤记录予以核对。劳动者能够提供初步证据即可,用人单位未能举证争议事项所涉考勤,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带给我们更为直接的启示在于,工资卡流水中包含部分工资与当月的采购报销费用等其他非工资事项资金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的财务、人事工作人员核实确认一下,当月工资发放了多少,相关报销费用是多少。同时,劳动者也可在向财务人员提供报销凭证时,制作收件清单,请收件人员签字确认。事先亦可通过微信聊天交流各项金额,但既然是交流亦应对各项数额予以明确,不宜简而言之。如本案中,XX在与JX的聊天内容中如能够明确到“每月的油费可以补贴多少”而非原有的“今后油费发票开多少”,那么也不至于在事实方面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双方的互信、共赢而建立的,也衷心希望用人单位能够善待每一位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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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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