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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上海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袁**货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一上海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陈**购买冷冻速食食品,共计拖欠货款402985元,后通过律师函催收,法院的第一次诉讼,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时间,大股东承担担保责任。后被告再次逾期了一个月支付货款,原告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至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对方的银行卡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虽然协议约定的分期付款,但是通过律师多方面举证,证明被告方已经用实际行动表明,不会再支付剩余款项,所以向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的剩余款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本律师拿到胜诉判决后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功帮原告追回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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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32298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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