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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职工以此解除合同获利经济补偿金支持

无棣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2013年2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岗位基薪为2320元,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12个小时,周六、周日也被强制加班,但被申请人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带薪年休假,也未支付应休未休的带薪休假工资。为此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载委员会作出棣劳人仲案字(208)第331号仲裁裁决。现申请人不服上述仲裁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公司辩称,双方至今保留劳动合同关系,在(2018)第331号劳动仲裁一案的审理中,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本案中,又突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如果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提前30天通知单位,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申请人请求的第一请求事项不能成立。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要求经济朴XX也于法无据。不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事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几人找到朱玉霞律师,在朱玉霞律师的指导取得了加班的关键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几人加班费诉求,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225.99元,加班费6503.91元。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针经济补偿,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到被告公司处工作已经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的工作年限为5年零5个月,被告公司应按5.5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补偿金,原告在2018年8月之前的平均工资为5859.27元,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3225.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付树与无律商忠软管制有限公司之的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后十日内支付经济补金322259元和加班费6503.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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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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