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11时40分,被告XXX驾驶鲁AXXX小型轿车沿将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将军路华山西路路口南XX时,遇原告驾驶标识为“绿能”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查,鲁AXXX小型轿车为被告XX所有,在被告XX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660元、护理费4723元、交通费63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2213元,扣除被告XXX垫付10000元,共计32213元。
二、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XX和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我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将你院(2017)鲁0112民初5432号XXX诉XX、X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660元、护理费4723元、交通费63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2213元,扣除被告XX涛垫付10000元,共计32213元”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043.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600元、交通费693元,误工费522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以上费用共计79156.67元,扣除被告XX涛垫付10000元,共计69156.67元”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