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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物权,完成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X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永定XX××号幢××号房屋3间XX空交还给原告,并拆除附属的自建房屋。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系北京市东城区永定XX××号房产的所有权人,该房产建筑面积共计138.2平米,共9间房屋,分为三幢:1幢3间房屋(东房),面积63.8平米;2幢共3间房屋(东房),面积42.2平米;3幢共3间房屋(北房),面积32.2平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XX××号3幢的3间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将该房屋划至自家院内。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由于诉争房屋被被告占用多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XX退交还诉争房屋,但被告均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韩XX与杨XX系夫妻关系,被告韩X系韩XX与杨XX所生之子,韩X与张XX系夫妻关系,韩X2、韩X1系韩X与张XX所生的子女。坐落于本市东城区永定XX××号院1幢3间东房、2幢3间东房、3幢3间北房(建筑面积32.2平米)系原告所有的房产。永定XX××号院的上述房屋原属于XX轩合伙食堂,1988年,上述房屋归属于北京市XX公司。2002年,北京市XX公司进行改制,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置原告北京XX公司名下。1995年,被告家开始使用其中的3幢3间北房,并在该房屋北侧接建有自建房。同时,北侧自建房的西侧另接建有自建房(用作厨房与卫生间),西侧的自建房与被告韩X所有的民主北XX××号院2号房屋相连。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XX退占用的3幢北房3间,并拆除附属的自建房屋。

  案例分析: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诉争房屋由被告一家居住使用,而就该房屋的使用问题,原、被告双方并无约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XX退诉争房屋,被告以其拥有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由,不同意XX退该房屋。经本院核实,被告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并无使用权,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所称其在1995年搬入诉争房屋时,当时的所有权人并无异议,现原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等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XX退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所以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在XX退诉争房屋的同时,拆除接建的自建房一节,被告在诉争房屋北侧接建的自建房,在被告XX退之时应一并予以拆除,但其西侧自建房屋因与被告韩X所有的房屋相连,如拆除该自建房势必对被告韩X所有的房屋结构造成影响,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西侧自建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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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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