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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XX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XX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9 ) 粤 0111 民初 1099 号

  原告: 周XX,女,汉族,19XX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 XX县XX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封XX、刘丽莎,均系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某区某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伍XX。

  委托代理人 :庞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周XX诉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 1 月 1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X的委托代理人刘丽莎,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X诉称 :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签订《合作协议书》,被告授权原告在湖南省某某市经营“某某园”迷递 锅专卖店,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巳向被告支付了38800元的特许加盟费,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导致双方的特许经营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约权,由于被告尚未提供任何货品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特许加盟费38800 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被告仍并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特许加盟费38800元;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公司辩称:一、我方与原告并非特许经营关系,不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管理。二、原告称我方未提供任何货品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没有任何依据,我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为原告提供培训,合同已实际开始履行。三、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应继续按照协议履行。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可知,原告因交给弟弟经营不放心、对前景不看好等个人原因不再经营“某某锅项目”,并同意我方为其保留名额。《合作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巳明确约定,签约后,投资费用不予退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 年 9 月 27 日, 被告某公司( 甲方 )与原告周XX(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后,向甲方提出自愿加入“某某园”某某锅服务体 系,经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某某园”某某锅项目,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二条授权范围l 、甲方授权乙方在湖

  南省XX市经营“某某园”某某锅专卖店。2、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品牌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指定项目或其他项目的经营.3、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商标及名称作为个体商号或企业名称办理工商登记。如乙方因办工商登记,需要甲方提供书面授权文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具体说明授权的用途和授权内容),甲方仅以限定的用途和内容提供授权文件,配合乙方办理授权店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第三条投资费用(一)投资费用的使用 范围 l 、甲方持有 企业标 识的使用费 ; 2 、甲方系统的专业技术工艺、营销培训费;3、甲方系统的经营管理制度的使用费;4、甲方提供的营运指导、新品开发和其它服务费用;

  5、甲方 提供的系统专业生产设 备及其配件的费用。(二)投资费用的金额的支付方式l 、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创 业店投资费用( 含技术培训、生产设备等)人民币388 00 元(大写: 叁万猁忏X),经由甲乙双方的正式确认,签约后,此投资费用不予退还。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方的权利、义务 l 、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品牌形象标识系统( VI ) 应用的规划安装有指导权和建议权。2、提供本协议的指定的企业标识及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 。3、为 乙方从 业人 员提供专业、规范系统的培训。4、为乙方培训 2 名技术人员 。5、为乙方提供营运的指导、咨询 及技术支持服务。乙方的权利、义务 1.获得甲方指定企 业标 识及其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使用权。2 、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服务和系统专业技术工艺、营销方式。 3、甲方为乙方提供店面设计图和专业广告宣传单的

  设计策划方案。6 、乙方在经营中可使 用“某某园”某某锅标识,但不得利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企业名称。第 六条违约责任 2、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至 2019 年 9 月26 日止。同日,周XX向某公司支付投资费 38800 元, 某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庭审中,周XX称某公司在提供选址服务时,明显对原告所在地区湖南省某某市的经济市场不了解,盲目的给出指导意 见,原告发现被告并不专业,故要求解除合作协议。

  某公司提交周XX签署的《恒达餐饮管理学习清单》,上面有周XX签字确认,周XX对此予以确认。某公司另提交周XX与其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是由于周XX对自已弟弟经营不放心,投资费用过高等原因而未履行合同。周XX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证据证实了某公司对湖南省某某市的市场情况并不熟悉。

  某公司另提交如下证据:l、商标注册证,显示欧某某为第203XXXX5478 号“某某园 YUCANYUAN" 商标权人, 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 43 类: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自主餐厅、餐厅、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汽车旅馆、 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商标 有效期至 2027 年 8 月 6 日。 2、欧某某出具的《商标授权声明书》

  ( 复印件 ),记载: 将第 203XXXX5478 号“某某因 YUCANYUAN" 商标独家授权给某公司独占、无偿使用。经查,第 203XXXX5478 号“某某园 YUCANYUAN" 商标权人为欧某某和伍XX。

  再查: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 2017 年 8月21 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中餐服务等。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收据》、商标查询信息、商事主体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 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 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 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内容看,被告授权原告在约定范围经营“某某园”某某锅系列产品,对原告的经营管理、店面设计、营运指导、技术支持等情况有指导的权利,原告有权使用“某某园”品牌,负有协助维护被告公司品牌形象责任,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可

  见,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 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的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 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不得有宣传被特许人从 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 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本案中,该《合作协议书》并未实际 履行,原告亦在合理期限内向被告提出异议,故根据《商业特许 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作协议 书》并返回相关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确有对 原告进行培训,故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36800 元。

  综上所述,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XX与被告XXXX公司于 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XXXX公司返还原告周XX投资款36800 元;

  三、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0 元, 由原告周XX负担 50 元, 被告XXXX公司负担 720 元(上述费用原告巳预交,其中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曹X

  人民陪审员:钟XX

  人民陪审员:刘爱群

  2019年5月24日

  书记员: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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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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