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6日10时许,“阿八”等人利用网络QQ手机软件,冒充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的老板卜某,骗取公司会计王X的信任后,由王X通过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网银分两笔向户名为卢X的中国XX账户转账人民币75万元,向户名为余某的中国XX账户转账人民币95万元。后由被告人韦XX联系苏X向“阿八”等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账取钱,苏X又联系杜X提供银行账号并负责取款,杜X安排伍某、黎X、罗X、姚X、曾X(均未获)、唐X、毛XX、龙X、程X、宋X等人提供银行账号将170万元取出,由苏X、杜X等人扣除分成后将剩余赃款交给韦XX,韦XX分得赃款十一万元并将剩余赃款送给了“阿八”等人。
上诉人韦XX的上诉理由以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韦XX虽然事先知道“阿八”从事电信诈骗,但并没有事先与“阿八”预谋诈骗,没有参与上游的诈骗过程,是在诈骗犯罪已经完成,“阿八”已取得诈骗款项后,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韦XX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认可,仅仅是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了辩解,构成自首。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韦XX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韦XX不构成自首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依法判决,并建议不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2018)鲁0203刑初3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韦XX的定罪部分、罚金刑量刑部分、不得假释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韦XX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九万元,发还被害单位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XX(2018)鲁0203刑初31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韦XX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韦XX有期徒刑十二年”;
三、上诉人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得假释。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