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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未授权,个体工商户陷入上万元赔偿纠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系某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商标经多年使用和推广,已获得众多荣誉证书,如某某地名牌产品,某某地著名商标等,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正是原告的商标为广大消费者熟知,一些“傍名牌”、贴牌的现象层出不穷。原告经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全国范围内出现了一系列商家,打着原告的牌子,在误导消费者。在一个旧小区楼群外的小店,随机找到一位不明真相、刚刚购买了一些肉食产品的消费者访问,消费者说,门口和店里都贴着商标呢,我觉得这就是某商标的产品呀,味道也吃不出啥来!殊不知,原告根本就没有在该区域有过任何形式的授权。面对小商小贩对产品质量及信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为及时清理市场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现象,原告委托笔者代为提起诉讼。在接到原告委托后,笔者考虑到商标侵权同一般侵权的特殊性在于,侵权事实能否固定下来,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故笔者首先规划了整个诉讼的流程和方案。首先,要对市场进行重新调研,确定侵权的主体。其次,要对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最有效的就是证据保证公证,该类公证是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全程视频及侵权产品封存处理,是司法实践中有效的证据形式之一。最后,上述程序全部完成后,可以到侵权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

  为证实原告的主张,笔者整理了如下证据提交法院:1、商标注册证;荣誉证书;驰名商标认定批复。2、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辩称,我方是经过某某公司授权使用了A商标,同原告商标不一样,而且经营时间很短,收入不高,不同意支付赔偿。

  经法院审理,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标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根据被告主观过错及侵权时间,原告为制止侵权的花费等,酌定支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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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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