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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X、吴X、李X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套路贷案例)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91刑初54号

  公诉机关杭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盘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吴X,因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王X之事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实际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后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彭X,因本案所涉非法拘禁王X之事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后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俏俊

  被告人周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方X,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X,因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盘X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吴X、彭X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X、周X、周X某、方X、张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中部分事实因涉及个人隐私而转为不公开进行。杭州经济技术开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XX及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盘X、被告人吴X、被告人李X、被告人彭X、被告人周X、被告人周X某、被告人方X、被告人张X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6年3月,被告人盘X受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1指派,到杭州经济技术开XX开展“润之助学贷”业务。为从中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盘X未经XX公司同意,伙同被告人吴X、李X、彭X、方X、周X、周X某、张X等人,以“润之助学贷”或个人名义从事主要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套路贷”放贷业务,并先后使用了华XX、和达城702室等作为办公地点。其中,被告人盘X为该机构在杭州经济技术开XX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及放款;因XX公司放贷额度有限制,被告人吴X、周X、周X某等遂主要作为出资人与被告人盘X进行合作,但有时也会帮忙催收;被告人李X、彭X、方X主要负责催收。针对具体放贷业务,该伙人会以不同人员组合方式开展合作,利用借款人急于借钱的心理,以借款人信誉不好,没有抵押等理由,要求借款人签订远超出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翻倍借条),并制造资金流水凭证,为之后向借款人索要高额钱财(“爆单”)准备条件。

  2016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盘X、吴X、李X、彭X、周X、周X某、方X、张X利用借款人写下的翻倍借条,在借款人短期逾期或者被盘荣有等人人为创造条件违约后,持翻倍借条对借款人进行“爆单”,并以限制人身自由、播放暴力讨债视频、告知学校及家长、持翻倍借条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威胁、要挟,迫使借款人或向同学及家长等借钱,或向其他类似机构及个人借钱,以支付远超出实际借款数额的钱款,借此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盘X、吴X、彭X、方X的供述,均证实了以“润之助学贷”或个人名义从事放贷业务的人员组成、分工以及“套路”等。另被告人盘X、吴X还均证实放贷后仅本金借条上交XX公司,翻倍借条则留在盘X处;被告人盘X还证实放款人和催收人的利润是减去路费、油费、人工费后平分;被告人吴X还证实“爆单”路上的开销要自己承担,随意“爆单”的过程中肯定会多要一些;被告人方X还证实签翻倍借条系盘X干的,XX公司不知。2)证人赵X1(XX公司员工)、张X1(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均证实“润之助学贷”的资金由张X1个人提供,盘X是XX公司在下沙的代理,放贷资金由张X1直接转账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款时先汇至盘X支付宝账户再最后转到张X1银行账户,他们要求签的都是正规借款合同,逾期按合同约定只收取违约金,合同由赵X1定期到下沙去取,现都保留在上海XX公司,从盘X处搜到的合同他们不清楚。另证人张X1还证实借款人有逾期但还在还款的,其公司没有收违约金,其公司至今还没收过一笔违约金。3)调取证据清单及交易明细表、放款明细表、已还明细表及未还客户名单、转账凭证,证实张X1向盘X招揽的包括案涉被害人在内的客户放款及收回款项的情况,其中张X1均系依合同约定的分期数额收回,未超额收取款项,也未收取违约金。

  3、2016年9月18日,被害人杜X1向被告人盘X借款10000元,被告人盘X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给付杜X17000元左右,并签订了翻倍借条。后被告人盘X肆意认定杜X1违约,并指使被告人彭X持借条向杜X1索要钱款。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彭X以所持借条并辅以电击棍吓唬等方式对杜X1进行威胁,迫使杜X1先后共计给付彭X28000元。

  5、2016年11月7日,被害人沈X到被告人盘X处办理提升借款额度事项,被告人盘X要求沈X先归还之前借款,并提出愿意先帮忙垫付以归还借款。为此,被害人沈X向被告人盘X借款10000元,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得款6000元,并签订了3万元的借条一张。当日,在盘X办公室内,被害人沈X又向被告人周X借款10000元,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得款7000元,并签订了3万元的借条一张。尔后,被告人盘X、彭X、周X、周X某商定编造违约理由从而对沈X进行爆单。同年12月9日,被告人盘X、彭X相互配合,编造盘X乱放贷被公司追究责任需要将借款追回情节,以所持借条并辅以言语威胁等,要求沈X支付30000元,12月10日,被害人沈X迫于无奈而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彭X25000元。同时,被告人周X、周X某经与被告人盘X等人商定,以在盘X处违约即视为向周X借款也算违约为由,要求沈X支付30000元,12月13日,被害人沈X迫于无奈而用支付宝转账给周X某25000元。

  6、2016年11月9日,被害人方X通过钱X1(另案处理)介绍向被告人盘X借款1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得款7000元,并签订了1万元、3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盘X从钱X1处得知方锞在外有众多借款,经商量由钱X1将方锞约至金沙XX附近,被告人盘X、李X、彭X则伙同钱X1以方X在外借款为由认定其违约,借助人数优势,采用上门向其父母讨债、持翻倍条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威胁及要挟,向其索要60000元,并由彭X冒充债主在电话中答应给其适当优惠,软硬兼施,迫使方X从父亲方X1处取得钱款后用支付宝转账给李X45000元。事后,被告人盘X分得17300元。

  8、2016年11月23日,被害人赵X2向被告人盘X借款1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得款7000元,签订了翻倍借条。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彭X明知赵X2曾向盘X借款,仍故意介绍赵X2去他处借款,并随后将该情况告诉盘X、李X、方X等人。被告人盘X遂要求李X等人对赵X2“爆单”。被告人李X、彭X、方X在明知赵X2系故意被造成违约的情况下,仍以违约为由要求赵X2支付违约金,期间,被告人李X还通过播放暴力讨债视频对赵X2予以威胁。被害人赵X2因害怕而被迫同意通过被告人李X、方X的介绍从他处借款,所借钱款项中有两笔600元被分别转至方X、李X支付宝账户内作为中介介绍费,共计1200元,另有一笔10000元通过张玺的支付宝账户转至李X支付宝账户内。

  9、2016年11月24日,被害人范X1向被告人盘X借款1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得款7000元,并签订了翻倍借条。在范X1基本如约支付利息的情况下,被告人盘X、李X、彭X经商量,于2017年3月6日以逾期需要商谈为由将范X1骗至办公室,后被告人李X、彭X、方X相互配合,通过播放暴力讨债视频及要到范X1母亲单位喊喇叭等相威胁,要求范X1支付违约金,期间,被告人李X还以方X借款不还导致承担高额违约金为例劝范X1尽快还钱,被告人方X在旁附和,后范X1迫于无奈在彭X的陪同下至华XX的ATM机上取款5000元并交给李X作为违约金。

  11、2016年12月1日,被害人周X2经人介绍向被告人盘X借款10000元,被告人盘X在明知周X2向其借钱时即存在向其他公司借款的情况下,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交付给周X7000元,并让周X2签订5万元的借条一张。尔后,被告人盘X以周X隐瞒负债为由认定其违约,指使被告人李X、彭X持借条向周X2强行索要50000元。2016年12月23日,被害人周X2迫于无奈而给付被告人李X、彭X共计45000元。事后,被告人李X对被告人盘X谎称仅索得400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2、2017年1月16日晚,被告人吴X、彭X及田X1、叶X2(均另案处理)等人与郎X1(另案处理)事先约定,由郎X将被害人王X3骗出,再由被告人吴X、彭X及叶X2等人将被害人王X3强行带至杭州逼迫其还债。次日0时20分许,郎X将被害人王X3骗至其驾驶的车内,后在诸暨江东路与高XX附近,假装告人吴X驾驶的奥迪车拦截。随后,被告人吴X、彭X等人强行将被害人王X3拉到吴X的奥迪车内,并在返回杭州的路途中通过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限制王X3的人身自由。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X、吴X、李X、彭X、周X、周X、方X、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人员组合方式,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盘X、吴X、李X、彭X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某、周X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方X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被告人张X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吴X、彭X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盘X纠集他人聚众斗殴,且持械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盘X、吴X、彭X一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盘X、吴X、李X、彭X、周X、周X某、方X、张X或全部认罪或部分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彻底程度在从轻处罚的幅度上予以区别对待并有所体现;八被告人均系初犯,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李X、周X、周X、方X、张X均积极对其所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部分事实中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赔偿积极程度及实际赔偿数额在从轻处罚的幅度上予以区别对待并有所体现,被告人盘X虽有退赃,但退赃数额较之其涉案数额而言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被告人彭X未退赃,均不能依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据此所提相符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所提与此不符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结合被告人盘X、吴X、李X、彭X、周X、周X、方X、张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盘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吴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李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彭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五、被告人周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六、被告人周X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七、被告人方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八、被告人张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九、暂扣于本院的赃款分别发还给相应被害人(具体见附后表格);

  十、责令被告人盘X、彭X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杜X1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国龙

  人民陪审员  林祥宽

  人民陪审员  王慧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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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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