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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无人看管过马路,守法车辆撞伤减轻责

南岸区人民法院

  原告骆XX,男,2008年3月7日生,汉族,学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理人骆XX(系原告父亲),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彭XX(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梁平县XX。

  委托代理人徐XX、杨XX,重庆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XX。组织机构代码:903XXXX9726-6。

  法定代表人田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辜XX,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骆XX与被告黄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XX的委托代理人骆XX、彭XX、被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徐XX、杨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XX诉称:2014年2月13日18时31分,黄XX驾驶渝AC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南岸区上新XX方向往南岸区南XX方向行驶至南XX段时,车前右侧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骆XX接触,造成骆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和被告黄XX负同等责任。原告随即被送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16天,用去医疗费62777.55元,其中被告黄XX垫付21200元、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19277.55元。经诊断原告为左额开放性颅脑操作、左额脑挫裂伤、左额硬脑膜破裂、左额部粉碎凹陷性骨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6月23日对原告所受损伤进行鉴定为9级伤残,后续医疗费6000元,部分护理120日。因肇事车辆向XX公司投有交强险,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为64183.59元、护理费18128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512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884元、伤残赔偿金1008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续医费6000元、鉴定费2000元。

  被告黄XX辩称: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交通事故无异议,但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因被告系正常行驶,因原告年幼横过马路所致,故被告最多承担30%的责任。

  被告XX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辆向我公司投保交强险是事实。我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3日18时31分,黄XX驾驶其所有渝ACL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南岸区上新XX方向往南岸区南XX方向行驶至南XX段时,车前右侧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骆XX接触,造成骆XX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和被告黄XX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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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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