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家口XX公司偿还借款XXX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90000元。3.其余被告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张家口XX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8月7日签订《经营所需临时性资金拆借合同》,约定张家口XX公司向原告借款XXX元,借款期限240天,自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4月4日,月利率2.7%,其余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告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张家口XX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以自然人梅开荣个人房产(张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并将全部股份进行质押登记作为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全部股东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张家口市XX公司(张市西国用93字第007-1号)股东会决议,以该公司的商业用地作为担保,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全部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张家口XX公司本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交2017年8月7日签订的《经营所需临时性资金拆借合同》一份、授权收款委托书一份、华夏XX网上银行交易电子凭证一份、2017年8月7日张家口XX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2017年8月7日张家口市XX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河北省增值费普通发票一张证明以上事实。
六被告对借款事实、责任主体无异议,同意给付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现在不能给付,希望可以调解,暂缓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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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标 的:36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