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3日王X与石X、芮X在相对正规的中介公司主持下自愿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用以购买石X和芮X二人共有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海光路东侧华亭佳XX一套房产,王X于2017年12月23日交付定金50000元,并约定2018年3月20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石X、芮X要求王X于2017年12月30日要求追加定金,王X再次支付100000元定金。合同履行期间王X多次要求中介公司协助联系二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宜,该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明确表示房屋不予出售,无奈王X希望通过中介公司促成该房屋交易,但中介公司明确表示王X可以直接通过诉讼解决。
最终经过一审法院调解最终支持了律师的建议,按照合同约定责令石X、芮X返还定金,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无法购房期间的差额赔偿。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即便有正规的中介公司参与房屋买卖活动,但现阶段中介公司因人员素质并不是积极协助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而是以“和稀泥”的形式能促成合同更好,不能促成合同无所谓,和中介公司无关,即便进入司法程序,仅是房屋买卖双方的问题。从这种怠于履行中介服务义务的行为,应当受到重视,细化中介公司的服务标准。
同时,根据上述案件,律师实际上是已经在双方买卖过程中就介入案件了,也就是王X在支付第二次定金后觉得事情反常,即聘请律师介入,律师同王X参加了谈判,故律师认为卖方可能存在欺诈的嫌疑。
另外,也建议当事人虽然有中介公司介入,但并不能一定避免风险产生,适时聘请律师控制风险,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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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9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