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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洪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被告200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3日婚生子洪XX出生。2013年12月20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洪XX由女方抚养,有关婚生子洪XX的重大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3、2007年1月购有闽A×××××的XXX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李X同意承担在车辆过户前该车所产生的责任事故和费用;4、双方同意洪XX支付李X20万元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分割完毕,并确认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和债务。5、李X同意洪XX在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立即支付女方5万元,2014年6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5万元,2015年6月10日前支付5万元。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款项,剩余10万元未支付。另外也未将闽A×××××的XXX过户给原告。

  判决结果:

  一、被告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X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6月9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至还清欠款之日,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二、闽A×××××的XXX归原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相关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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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19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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