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7)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杨某某、孙XX、胡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2日向合肥高新法院提起公诉,合肥高新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5日、4月24日、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A电厂欲在6期安装脱硫脱硝在线检测系统,潘XX、杨某某、胡XX明知自己设立的B公司没有符合国家和电厂要求的软件事实签订出售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实时监控系统的合同,利用潘XX、孙XX、胡XX在C公司的职权将C公司自主开发的脱硫脱硝在线监测系统卖给并安装在A电厂。公诉机关认为孙XX作为C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A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67.66万元,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孙XX近亲属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进行会见,然后根据被告人的实际情况,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2018年1月8日孙XX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5日合肥高新法院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在自己多次阅卷情况下,提出对孙XX不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后法院采纳了此辩护意见,于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孙XX变更罪名为处罚较轻的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合肥高新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皖019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X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孙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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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