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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简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于2019年3月10日达成协议,购买被告徐某所属简阳市东城华府滨河湾3-1-203号房屋,并于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微信转账支付被告定金2万元,被告徐某出具收条。在被告徐某收受定金后,电话告知原告该房屋已于交付定金前销售,现只能返还2万元定金。被告徐某与原告周某某多次协商退还定金不成,因此涉诉。

  律师意见:1.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被告仅是受他人委托代为销售房屋,原告也知晓被告并非诉状中所列房屋的所有人,被告只是代收原告支付的购房定金,待购房协议达成后,该定金是转换成购房款支付给房屋所有者,而非由被告所得。2.被告作为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人员,给原告出具的收条上虽然载明收到的是定金,但是双方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本案属于居间合同纠纷。法律规定的定金是保证债的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被告为房屋买卖双方提供媒介服务,在促成交易后向双方收取一定的报酬,不存在债的履行,则不能设定定金担保方式;且原告与房屋出售方并未达成买卖协议,被告无权代为收取定金,所以,被告收取的2万元定金非法律意义上的购房定金,故不适用定金罚则。3.被告在得知房屋已经销售后便第一时间联系了原告,在短短十二分钟内就将收取的全部款项退还原告,但是因原告的拒收致使该款项未能成功退还。同时,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案件结果:本案在法院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被告认可自己在工作中存在过错,自愿给予原告9000元的经济赔偿,并返还原告支付的2万元购房定金,原告予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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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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