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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刘X、俞XX1、俞XX2、孔X、俞X3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李X先后在盖家沟、大辛庄租赁房屋,购买具有退分返现功能的赌博设备,并雇佣刘X、俞XX1、俞XX2、孔X、俞X3参与赌博活动的经营管理并给其分成。其中,被告人刘X负责赌资收支记录、对账、发放工资等日常管理,被告人俞XX1、俞XX2作为领班负责收取赌资,给参赌人员在赌博设备上分、退钱,被告人孔X、俞X3负责望风、给参赌人员上分、退钱。2017年6月份以来,孙某某、杨某某、艾XX、胡XX、王某某、张某某、于XX在被告人李X租赁的房屋内通过赌博设备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63.94万元。被告人李X、刘X、俞XX1、俞XX2、孔X涉案数额63.94万元,被告人俞X3涉案数额45.25万元。2017年8月1日,公安民警在检查时将被告人李X、刘X、俞XX1、俞XX2、孔X、俞X3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X、刘X、孔X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X、刘X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孔X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宣告缓刑。

  另经法庭审理查明,通过上述犯罪行为,被告人李X获利12.9万元,被告人刘X获利1.5万元,被告人俞XX1、俞XX2均获利1.34万元,被告人孔X获利0.45万元,被告人俞X3获利0.4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李X赃款6.62万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机、pos机、银行卡、假身份证一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刘X、俞XX1、俞XX2、孔X、俞X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材料,被告人俞XX1的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明细,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设置具有退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以现金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刘X、俞XX1、俞XX2、孔X、俞X3明知李X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受雇参与赌场经营并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中,被告人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X、俞XX1、俞XX2、孔X、俞X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对其五人均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刘X、俞XX1、俞XX2、孔X、俞X3认罪态度较好,且李X、刘X、孔X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六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俞XX1具有前科情节,本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孔X积极退交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俞XX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被告人俞XX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孔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俞X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六万六千二百元及其被告人李X退交的赃款六万二千八百元、被告人孔X退交的赃款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被告人犯罪所用手机、pos机、银行卡、假身份证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刘X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俞XX1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四百元、俞XX2违法所得一万三千四百元、俞X3违法所得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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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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