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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XX、秦XX,朱X、张X、乔XX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原告与主债务人淮XX、受托人江苏XX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连带保证合同》系签约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后,已依约委托江苏XX向主债务人淮XX发放了35000万元贷款,但主债务人淮XX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及本案被告均按约定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依据其与被告签订的涉案《连带保证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截止至2014年12月25日,主债务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11XXXX1225.13元,被告应偿还该借款本金,并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20.8%承担逾期罚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公证费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125万元及相应罚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北京XX(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11XXXX1225.13元,并按年利率20.8%承担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公证费18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630元,由原告北京XX(有限合伙)负担336元,被告XX公司负担349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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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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