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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XX与周XX、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赣0104民初2189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1-30

  法  官: 谢XX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涂XX

  被  告: 周XX 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春市分公司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企业信息

  原告代理律师: 徐XX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刘XX [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冷XX [江西XX] 冷XX [江西XX] 刘X [江西XX] 刘X [江西XX]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涂XX诉被告周XX、某汽车租赁公司、财保XX春分公司、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刘XX,被告周XX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冷XX,被告财保XX春分公司与XX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涂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暂计人民币550634.57元附赔偿项目明细,起诉状金额原为466704.02元,后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至550634.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4月03日04时29分许,原告涂XX驾驶车架号为XXXX无牌黑色两轮摩托车在××北向南营运车道右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欧亚达家居路段时,遇被告周XX驾驶赣×××××事发时前后车牌遮挡“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左侧车道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并行时,双方发生事故,涂XX倒地被大货车碾压受伤,周XX驾车离开现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第201XXXX4029号复认定书载明:对该起事故的经过及责任不予认定,仅开具事故证明。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失血休克,左上肢毁损伤等,住院10日后因手术后皮肤坏死,肱骨骨折等病情又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以及骨科进行住院治疗67日,截至目前仍然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烧伤科继续治疗。经查,肇事车辆赣×××××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该车在被告财保XX春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承保期限从2017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100万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承保期限从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原告认为,作为肇事司机周XX应对其直接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肇事车辆所有权人某汽车租赁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以及XX春分公司作为承保单位,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依法向法院起诉,请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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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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