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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客户挽回损失,并成功索要违约金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7日签订《经销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经销合作金为元,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支付完经销合作金后,甲方向乙方免费铺送出厂价人民币元的产品,乙方最终得到出厂价元的产品,同时甲方向乙方赠送相应配套开业礼包。协议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经销合作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付给守约方,并且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现原告只得到元的产品和开业礼包,但剩余元的产品被告至今未能交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却拒绝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因唯一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被告故意违约,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原告造成严重损失,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与2018年10月27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书》解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货款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合计元。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通过本次的诉讼,原告达到了维权的目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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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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