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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二审获改判,少受10余年牢狱之灾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2017年2月4日晚上,李X、陈X采用暴力向借款人周X等人索要高利贷债务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李X某之哥与李X抢刀时将右手掌弄伤。李X某听说后,便欲找陈X等人“讨要说法”。之后,李X、陈X、朱X纠集陈X某等3人,便持械与被害人李X某等人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李X、陈X、朱X分别持刀对李X某进行砍杀致李X某死亡。

  本案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李X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辩护:

  在二审审理阶段,肖专律师作为李X的辩护律师,经认真分析研究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后,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李X量刑过重,因为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李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应对李X从轻改判,以及其他相关意见。

  二审结果:

  省高院采纳了肖专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X从轻改判,虽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撤销了对李X的限制减刑,李X因二审改判,至少少受10余年牢狱之灾。

  注:本案9名被告人,有8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仅肖专律师辩护的被告人李X获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省高院判决:一、维持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2018)黔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二、撤销(2018)黔0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撤销对被告人李X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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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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