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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购房指标可以转让吗?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汪XX

  委托代理人:袁XX律师

  被告:陈某某、慎XX、朱XX、朱XX、

  第三人:苏州相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诉请】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慎XX与被告朱XX签署的《协议》、被告朱XX与原告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第三人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24日,苏州相城经济开XX规划建设局向被告陈某某出具N0.00083号拆迁户购买公寓房联系单,确认被告陈某某作为拆迁户,享有优惠购房的资格,被告陈某某慎XX系夫妻关系。被告慎XX与被告朱XX签署《协议》,约定由朱XX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000283号购房联系单中确定的购房资格,并承诺配合提供相关购房手续。2003年5月16日,朱XX(被告朱XX的别名、朱XX之弟)与案外人周X签署协议,约定周X以56500元价格购买上述购房资格,周X系原告的侄子,代理原告办理上述购房事宜,被告朱XX与被告朱XX系兄弟关系,被告陈某某、慎XX知晓上述转让行为并表示同意,承诺协助原告提供相关手续顺利完成购房。2004年10月8日被告陈某某与第三人签署《拆迁安置房定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坐落于xx小区xx幢xxA/B室(公安编号),房款、税费总额为227925.2元。2005年4月1日原告以陈某某拆迁户的名义实际缴纳上述房屋购房款223604.4元,契税4320.8元,后续又缴纳了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电费、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等费用,涉案房屋实际由原告装修并占有使用至今,已长达十来年。该涉案房屋已满足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但被告怠于履行,经原告再三催告,被告仍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答辩】

  被告陈某某、慎XX辩称:购房联系单上只有一套房子但是实际原告拿了两套房子,因为后来一套房子是补上去的,所以只同意配合过户一套。被告朱XX、朱XX对原告诉称无异议。

  【第三人答辩】

  被告陈某某根据第三人公司在2004年10月8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定销合同由被告陈某某购买位于xx小区xx幢xxA/B以及车库xx幢xx室,房子面积一共是181.72平米,车库是6.3平米、实际在拿房时候为2套房屋,现在房屋坐落于xx小区xx幢xx室,面积是113.32平米,另外一套位于某某小区xx幢xx室、面积为68.40平米,车库面积为6.3平米,同时该合同约定车库不办理产权证,上两套房屋目前已经满足初始登记条件,可以配合被告陈某某办理两套不动产登记证在被告陈某某及其配偶名下,但需要被告陈某某和被告慎XX提供当时房屋交款的收据原件、契税原件等材料,关于本案中两套房屋之后由被告陈某某、慎XX以及被告朱XX、朱XX之间的买卖关系,以及在转让给原告的两次买房行为和第三人无关,由法院核实。

  【法院审理查明】

  2003年1月24日,苏州相城经济开XX规划建设局、苏州相城经济开XXxx村民委员会向被告陈某某出具NO.000283号拆迁户购买公寓房联系单一份,确认被告陈某某作为拆迁户,享有优惠购房的资格,基价为1000元/平方米。此后,被告慎XX(被告陈某某配偶)与被告朱XX签署协议一份,约定由朱XX以45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000283号购房联系单中确定的购房资格,并承诺配合提供相关购房手续,使朱XX顺利完成购房。同年5月16日,朱XX代理朱XX(被告朱XX的别名、朱XX之兄)与案外人周X(系原告之侄)代理原告办理签署协议,约定周X以56500元价格购买上述购房资格。2004年10月8日被告陈某某与第三人签署《拆迁安置房定销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一套拆迁安置房、座落于xx小区xx幢xxA/B室(公安编号),安置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81.72平方米、房款、税费总额为227925.2元。2005年4月1日原告以陈某某拆迁户的名义实际缴纳上述房屋购房款223604.4元、契税4320.8元,后续又缴纳了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电费、管道然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等费用。涉案房屋自2005年7月起,实际由原告装修并入住使用至今。

  【举证质证】

  原告举证如下:1、苏州相城经济开XX拆迁户购买公寓房联系单,证明被告陈某某作为拆迁户享有优惠购房资格。2、协议,证明被告陈某某、慎XX将优惠购房资格以45000元的价格出让给被告朱XX并承诺提供相关购房手续。3、协议、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委托周X以56500元购买优惠购房资格,被告承诺提供相关购房手续。4、人口普查登记表,证明被告朱XX、朱XX系兄弟关系。5、拆迁安置房定销合同,证明2004年10月8日被告陈某某从第三人处购买涉案房屋及配套自行车库,双方明确了房款及相关税费的具体金额。6、苏州相城经济开XX收款收据、江苏省契税完税证,证明2005年4月1日原告依约缴纳223604元房款及4320.8元购房契税。7、苏州市(相城)物业管理专用发票、江苏省普通用户电费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电力司发票、江苏省増值税普通发票、XX公司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已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十来年,并缴纳了相关物业费、电费、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以及相关装修材料费。

  另査,上述安置房原先为相城区xx小区xx幢xxA/B房屋(面积为181.72平方米),后改为相城区xx小区xx幢xx\xx室(面积分别为113.32、68.40平方米)

  被告陈某某、慎XX、朱XX、朱XX质证时主张,由法院依法认定。

  第三人开发公司质证主张,对证据5、6无异议,其他证据和我方无关。

  审理中,第三人开发公司举证:情况说明、土地分割证二份,证明涉案房屋为两套房屋,其座落也变动了。

  原告对此无异议。

  被告陈某某、慎XX、朱XX、朱XX质证主张,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理中,原告主张,当时联系单上一套房子是150平米,后来因为拆迁安置的时候没有置换户型,就置换到涉案两套房屋。我方愿意承担所有过户手续费用。

  被告朱XX陈述,当初其拿下购房资格以后,因为自己不想要了,后来就委托被告朱XX和案外人周X签订买卖协议。

  上述事实由汪XX提供的双方身份证、苏州相城经济开XX拆迁户购买公寓房联系单、协议、案外人周X的情况说明、人口普查登记表、拆迁安置房定销合同、苏州相城经济开XX收款收据、江苏省契税完税证、苏州市(相城)物业管理专用发票、江苏省普通用户电费统一发票、建筑业统发票、电力公司发票、江苏省増值税普通发票,XX公司收款收据、第三人开发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土地分割证(部分为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被告慎XX与被告朱XX、原告汪XX(委托周X)与被告朱XX代朱XX分别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当庭均无异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原告汪XX已按约支付购房款,被告陈某某、慎XX理应协助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因讼争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尚未办理,为免当事人讼累,可一并判令由第三人开发公司协助陈某某、慎XX办理上述两证,陈某某、慎XX在取得上述两证后再协助汪XX办理过户手续,而无须再由陈某某过户给朱XX,再由朱XX过户给原告;原告汪XX自愿支付过户相关费用,于法不悖,予以准许。被告慎XX有关购房联系单上只有一套房子故只能过户一套等辩称,因与事实及相关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原告的有关涉案房屋地段、套型、面积变更过程之陈述,有相关证据及第三人证明所印证,也符合常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慎XX与被告朱XX签订的协议、原告汪XX(委托周X)与被告朱XX(委托朱XX)签订的协议均为合法有效,有关当事人应按约履行。

  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告陈某某、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xx家园xx幢xx、xx室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至被陈某某、慎XX名下。

  三、被告陈某某、慎XX在取得上述不动产证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汪XX将该不动产证过户登记至原告汪XX名下。

  四、原告汪XX承担上述过户过程中的全部相关费用。

  【律师总结】

  本案中涉及拆迁房购房指标的转让,且涉案房屋经过两轮交易,为了查明交易环节具体情况,需将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协议主体均追加为被告,同时需搜集证据材料,证明原告系涉案房屋实际出资人,并已实际投资装修占有使用多年。在签订相关协议时,购房联系单中确认的房屋未实际置换户型,但通过说明房屋地段、套型、面积变更的过程,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系两套,不是被告辩称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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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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