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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你需要的是技巧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今天做了一个自认为是非常成功的一个案子,可以说是为当事人打了一个大胜仗。

  夫妻两口结婚10年多,婚后共有一套房子,可是离婚时,男人却什么没有分到这套房产的相应份额,这是怎么回事呢?

  当然办理此案件的前提是作为律师,我们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帮助我代理的当事人。此案能够成功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不代表共性。

  一对中年夫妻结婚10多年了,每天都为小事争吵不断,家常理短,两个人的婚姻早就走到了尽头。但是为了年幼的女儿,也为了女儿的成绩,两个人尽量的维持着表面的平静。这样的日子一直拖到了女儿上大学。此时,因为家庭琐事,女人和男人又发生了口角争执,离婚终于又被提上了日程。

  离婚嘛,很简单。

  但是看起来简单的离婚,却复杂多了。

  女人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才知道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男人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通过这次诉讼女人了解到离婚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这对夫妻结婚后买了一套房子,刚结婚的时候,男人为了表示对女人的忠诚,把房子登记在女人自己的名下。女人因为要离婚,可能涉及到要分割这套房产,就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女人就把这套房产卖了,卖了78万元,这78万元转手给女儿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

  很快6个月就过去了,女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法院审查夫妻共同财产,可是女人名下已经没有了房子。最后,法院判决夫妻离婚,但是因为妻子名下已经没有了房产,房产最后就没有分割。

  于是,男人当然气不过啊,男人就起诉到法院,男人是原告,女人和女儿是被告,男人起诉要求:1、判令女人赠与女儿78万元的行为无效,2、要求女儿返还其受赠的房款78万元。

  收到法院的这个传票后,女人找到了我。

  接触到这个案件后,我做了认真细致的分析。我觉得这个案子,有几个突破点,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男女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女人自己的名下,这使得女人可以自己售卖房子并办理过户,不需要男人的协助。

  其次,男人和女人虽然提起离婚,但是在整个离婚的过程中,男女双方都是在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在女人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男女双方并没有分居,不过是住在一个屋檐下的不同房间而已。据女方所讲,卖房并在买房给女儿,两个人是商量过的,现在男方完全不承认。我认为对于买房这样重大的事实,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的两个人是不可能一点也不知道的,所以推定男人是知道或者了解卖房这个事实的。

  再次,女儿已经成人,满18岁,可以出庭做证,证明曾经听到爸爸和妈妈协商卖房的事宜。

  最后,巧的是,女人为女儿购买的房产恰好就在男人父母家附近,女人说这样是为了更好的照顾男人的父母。

  另外与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有以下几点:

  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女儿,不属于婚姻法中关于私自隐藏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女人并没有因此获利,女人也没有侵占男人的财产,因为两个人只有这一个女儿,买的房子给女儿,也实属正常。

  此外,根证据规则,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在庭审过程中,我紧紧的把握上述几点,重点阐述女人在卖房或者买房的过程中并没有获利,卖房的钱全款都给女儿买了房子。而且男人和女人在卖房子的时候还一直住在一起,男人对卖房这个事情自始至终是知情的。现在在提诉讼,完全是因为女人提出家暴,怀恨在心,才故意说不知情的。

  最后的判决结果也正如我所料,法院判决驳回男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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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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