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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案件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终1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1,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2,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元杰,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X1因与被上诉人黄X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改判黄X1、黄X2各继承二分之一黄X3遗产。事实及理由:1、黄X1平时与父母的关系很好,黄X1没有打伤父亲黄X3;2、黄X2多年来挑拨黄X1与父母的关系,是为了得到父母的全部财产而抹黑黄X1。

  黄X2答辩称:黄X1十多年长期虐待父母是事实,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黄X2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判令由成都市工商联拨付给被继承人黄X3的丧葬费、抚恤金、2015年生活补助等费用共计187008.42元及银行存款28000元由黄X2继承;2.判令黄X1承担黄X3、郑XX生前医药费及安葬费共64755.25元(减半主张);3.判令黄X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X3与郑XX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黄X2、黄X1。2011年10月31日,郑XX因死亡户口注销。黄X3于2016年10月14日死亡。2006年5月30日,黄X3书写凭证载明:“我自愿支助黄X1人民币伍仟元(因为父子母子关系到了不可调和的余地)我们付钱后,一切关系从此断绝,黄X1再找父母的麻烦,由他本人负全部法律责任……”。2011年4月18日,黄X1与黄X3发生冲突,黄X1将黄X3打伤,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抚琴刑警中队委托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对黄X3的伤情进行鉴定,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根据成都市西区医院2011年4月18日8时15分急诊病历载黄X3半小时前受伤,头枕部可见长125px裂口,深达颅骨,双瞳等大等圆,黄X3头枕部创口深达颅骨,该伤情较重,并考虑被鉴定人年老体衰、暴力伤害所造成损伤后果较严重,故黄X3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2011年4月19日19时39分,黄X1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进行急诊,急诊体检为“患者神志清醒,头面部无特殊,瞳孔等大等圆,左瞳直径3MM,右瞳直径3MM,双瞳对光反射灵敏,呼吸道通畅,胸廓正常,胸廓挤压征(-),呼吸正常,双侧肺呼吸音对称,双肺未闻及干湿音,腹部无开放性创伤,全腹无压痛,无反跳痛,四肢无开放性创伤,骨盆无开放性创伤,骨盆挤压征(-),阴囊肿胀、触痛,左踝肿胀。急诊诊断为阴囊及左踝外伤。2011年4月26日,黄X1书写《保证书》,载明“1、我黄X1以后保证不在(再)对爸妈说一句当儿子不该说的话,我黄X1错了!以后一定改正。2、千错万错都是我黄X1的错,对不起爸妈,请爸妈及大哥看在我一身都是病的情况下,原谅我最后一次。我以后在(再)也不去营策巷了,我错了!我错了!!我错了!!!3、我黄X1保证以后善待爸妈及大哥!望爸妈及大哥原谅我最后一次!我错了!我错了!!以后一定用我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爸妈的养育之恩!4、在抚琴派出所、黄警官及各位警官的帮助之下,我以(已)深刻的认识到了以前的错误!!以前对不起爸妈的各种错误。5、我黄X1保证在我有生之年,每个月给爸妈寄500-1000元以报答爸妈对我的养育之恩及生养之恩!!6、我以后1-3年内也要结婚生子,我不希望我的儿或女知道我和爷爷及奶奶之见(间)的事情,所以我一定改正我以前所犯错误。”郑XX去世后,黄X3书写《黄X1的劣绩》两页共七条,内容包括:“1、把单位分的福利房,逼他妈把产权证、身份证弄到手,没有经过我和大儿子黄X2的同意,私自出卖(20多万一人独吞),两老无住房,只好租房住,前后十多年搬了14次家。2、随时打骂父母,三次被他打得头破血流,派出所领导全体警员和家庭成员对他行为痛之入骨,称他是扎皮,在派出所关了一夜写了检查,并当场表示,从现在开始不再到父母家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黄X1的检查一直保存在大儿黄X2处。3、母亲活活被他气到得了“夷线病”,从生病住院到去世没有到医院看过一次,问过一声,他还说他的“母亲”到国外旅游去了,母亲从生病、住院的两年多全是大儿子和我轮流护理。4、2012年冬,骑电瓶车来,双手摔成“骨折”来我家说只住几天,吃饭要我喂,屁股要我开,还要照顾他的生活,现在我已满70岁,正需要照顾,这种情况我还得用“三轮车”蹬他到省骨科医院看病,他看手足期间有天晚上我吃了一粒“安眠药”,仍就蹬他看病……5、来我家住,骗我16000多元。6、随时威胁我,他现在已是走投无路“要放火、要杀人”。7、他现在两套房子自己不住,他哥黄X2现在仍然住在东门30平方米的公房内锦江区纳入旧房改造范围,黄X1知道这一消息,扬言我还有一套,说黄X2欠他几十万”。黄X3另书写《黄X1在家的各种劣绩》两页共十条,内容与前述类似。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3年5月28日至2003年7月28日,郑XX因抑郁症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5月22日至2009年6月22日,郑XX因抑郁症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3月7日至2010年5月24日,郑XX因复发性抑郁障碍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郑XX于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10月21日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住院,产生住院费237337.71元,其中个人自付34722.76元、补充支付69489.6元、统筹支付133125.35元。2016年4月24日,黄X3产生门诊费用7.5元。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2月5日,黄X3在成都市西区医院产生住院费用,共花费1625.32元,其中基金支付1479.04元、大病支付112.64元,个人账户支付33.64元。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4日,黄X3在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产生住院费用12519.90元,其中个人账户支付164.74元,大病补充支付1255.42元、医保支付9302.89元,现金支付1796.85元。2016年10月16日,黄X3产生门诊费用105.74元。2011年10月23日,郑XX遗体火化等费用为1356元。2016年10月15日,黄X3火化费为370元。2012年3月18日,黄X2支付墓地费106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2月7日,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人事处出具《关于拨付给退休干部黄X3相关经费情况说明》,载明黄X3因病去世,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给黄X3丧葬费22957元、抚恤金154218元和2015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9833.42元。截止2017年8月3日,郑XX账号为38×××09的银行账户存款账户余额为7.76元,黄X3账号为38×××51的中国XX银行存折内尚有定期存款本金28000元,黄X3账号为44×××78中国XX银行存款为5297.03元。

  一审法院再查明,2011年12月2日,黄X1前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门诊病历精神检查结论为:查及抑郁情绪和精力旺盛同时存在,自知力存在,诊断为恶劣心境代诊,双相障碍待排。2012年6月26日,黄X1进行放射检查,放射科意见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考虑右侧桡骨小头骨折。2012年8月3日,黄X1对右膝进行检查,MRI检查报告单显示其右股骨外侧髁轻微骨挫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挫伤;右膝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I度撕裂;右膝关节囊内积液,右膝腘窝囊肿。2013年10月22日,黄X1对双髋进行检查,核磁共振会诊报告单显示,双髋退行性变,左侧股骨头改变考虑骨岛可能大,必要时复查排除其他可能。2014年3月19日,黄X1前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门诊病历体格检查结论为:心肺腹未见异常,神经系统未引出病理征,精神检查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好,未查及幻觉妄想,情绪平稳,自知力部分存在。诊断为抑郁症。2017年4月26日,黄X1前往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门诊病历体格检查结论为: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均未查及明显异常,病理征阴性,精神检查结论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言语较少,面部表情忧虑,存在明显抑郁情绪,无望、无助感,自知力存在。诊断为抑郁症。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5日、2017年7月25日、2017年8月15日,黄X1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其临床诊断为抑郁状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所采信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书、保证书、黄X3书写的《黄X1的劣绩》、《黄X1在家的各种劣绩》、成都市工商联人事处出具的退休经费情况说明、点将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黄X3急诊病历、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省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黄X3银行存折复印件、黄X3及郑XX的火化费发票、金沙陵园发票,出警证明,郑XX住院病案、住院病历、出院记录,黄X1医院病历及检查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郑XX及黄X3去世时没有留有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黄X1与黄X2是郑XX及黄X3第一顺位继承人。黄X1曾与黄X3发生冲突,将黄X3打伤,虽然黄X3伤势已经构成轻伤,达到追究黄X1刑事责任的程度,但该次冲突并不能够认定黄X1长期对黄X3及郑XX实施虐待行为,故黄X1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黄X2虽然持有黄X3、郑XX的医疗费票据原件,但郑XX产生的医疗费时间是在2011年,当时黄X3尚未去世,而黄X3现金支付的医疗费仅数千元,不能证明医疗费自费部分的费用由黄X2支付,即使黄X2支付该费用,因无证据证明黄X2与郑XX、黄X3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不构成被继承人的债务。而黄X2持有黄X3医疗费、火化费等票据,可以证明黄X3在医院进行治疗、办理丧事等,需要黄X2花费时间办理相关手续,而黄X1曾与黄X3发生冲突,将黄X3打伤,且构成可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等级,故对于黄X3的遗产(存款28000元+存款5297.03元+2015年度生活补助9833.42元)共计43130.45元,由黄X2继承70%即30191.32元,黄X1继承30%即12939.13元。虽然黄X2并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丧葬费的金额,但是黄X3的去世必然产生火化费、墓地使用费、骨灰盒等费用,一审法院酌定黄X2支出的黄X3丧葬费为15000元,应当在黄X3的丧葬费22957元中扣除,并由黄X2领取,剩余丧葬费7957元,由黄X2分得50%即3978.5元,黄X1分得3978.5元。黄X3的抚恤金为154218元,该费用系对黄X3直系亲属的慰藉,而不是遗产,黄X2与黄X1应当各自分得50%,即黄X2分得77109元,黄X1分得77109元。郑XX现有存款7.76元,由黄X2分得50%即3.88元,黄X1分得3.88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郑XX账号为38×××09的中国XX银行账户内账户余额7.76元,由黄X2继承3.88元,黄X1继承3.88元;二、被继承人黄X3账号为38×××51的中国XX银行账户内存款28000元,由黄X2继承19600元,黄X1继承8400元;三、被继承人黄X3账号为44×××78的中国XX银行账户内余额5297.03元,由黄X2继承3707.92元,黄X1继承1589.11元;四、被继承人黄X3取得的2015年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9833.42元,由黄X2继承6883.39元,黄X1继承2950.03元;五、被继承人黄X3的丧葬费22957元,由黄X2分得18978.5元,黄X1继承3978.5元;六、被继承人黄X3的抚恤金154218元,由黄X2分得77109元,黄X1分得77109元;七、驳回黄X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5.5元,由黄X2承担1436元,黄X1承担1069.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黄X1是否虐待父母,是否应当少分其父母的遗产。2011年4月18日,黄X1与黄X3发生冲突,黄X1将黄X3打伤的事实,有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抚琴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及四川新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证实,黄X3生前所书写的《黄X1的劣绩》、《黄X1在家的各种劣绩》等证据亦可证明黄X1在其父母生前与父母的关系恶劣,黄X1称其平时与父母的关系很好,黄X1没有打伤父亲黄X3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称黄X2多年来挑拨其与父母的关系,是为了得到父母的全部财产而抹黑黄X1,因未举出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减少黄X1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并无不当。综上,黄X1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1元,由上诉人黄X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迪

  审判员 周 岷

  审判员 杨 晗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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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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