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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渝中区人民法院

  王X于2012年与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将渝B3****车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经营。2014年8月28日,某渝B3****车辆仓栅式运输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2座及不计免赔率特约等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保险金额为5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保险金额为50000元/座,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1日二十四时止。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14年9月15日,张XX驾驶渝B3****车从万州区行至开县南门镇天水村1组时,将车靠边停下,然后和杨X一起把车厢后装载的电线杆下到地上,在下货过程中,张、杨在货箱内解开捆绑电杆的绳索,电线杆松动砸到了张、杨的脚,导致双方的脚部受伤。随后,张XX于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7日入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9927.74元。杨X于2014年9月15日至2014年11月7日入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8418.96元。2014年11月7日,王X与张X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王X一次性赔偿张XX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63000元,王X当日支付张XX63000元。同日,王X与杨X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王XX一次性赔偿杨X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63000元,王X当日支付杨X63000元。嗣后,王X与某公司签订《代为起诉委托协议》,约定:考虑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皆为某公司,为了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X委托某公司以某公司的名义对本案事故引起的保险纠纷代为起诉并全权参加诉讼,委托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提起上诉、领法律文书等,某公司代王X起诉,最终诉讼的结果包括保险金的领取或者败诉的风险等全部由王X享有或承担,王X领取本事故所涉保险纠纷的保险金账户为户名王X、开户行重庆XX银行、账号622XXXX0137XXXX。我方为保险公司代理人,最后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观点,驳回对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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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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