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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陈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X称其从90年代陆续借款给林X,后期双方进行结算确定的借款金额。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要求林X偿还其借款60万元。一审中林X辩称其并未向陈X借款,2014年仅是出具了借条但是并未收到陈X给付的借款,因自己文化程度低,和陈X又是亲属关系,并没有及时收回借条。一审支持了陈X的诉请。林X不服遂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即未查清被上诉人陈X的款项来源也未查明被上诉人陈X每一笔款项支付给上诉人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基本事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发回重审。

       裁判文书附后: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X,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王露,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审理经过上诉人林X因与被上诉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林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被上诉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发生在1994年—2000年的本案所涉57.5万元巨款,原审即未查清被上诉人陈X的款项来源也未查明被上诉人陈X每一笔款项支付给上诉人的时间、地点、金额等基本事实,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二审裁判结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550元,退还上诉人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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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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