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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X,绰号“懒猫”,女,暂住杭州市江干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XX、汪XX,浙江XX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X及其辩护人周XX、汪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XX与被害人邱X1系姐妹关系。邱XX因怀疑其男友蔡X和邱X1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关系不合,邱XX遂怨恨在心并曾扬言报复。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邱XX曾到本市下城区**2幢336室被害人邱X1住处拿书。当晚8时许,邱XX看到邱X1发布在家人的微信群里有嘲讽其的言语后,愤而再次赶至邱X1住处欲进行质问。当邱XX在邱X1的住处门口时,听到邱X1在房间内与邱X2手机通话中有羞辱她的言语,遂闯入房内与被害人邱X1发生口角继而争执。争执中邱XX持灭火器猛砸邱X1头部数下,致邱X1倒地。后邱XX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民警到场。随后邱X1被闻讯赶来的亲人送入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X1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邱XX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郑X1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等检查笔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灭火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以及被告人邱XX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邱XX为泄愤持灭火器猛击他人头面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邱XX辩称其与邱X1发生争执后,邱X1持一物品打其,其用手推挡,邱X1倒在床上,其没有用灭火器砸打邱X1头部,更没有杀害邱X1的故意。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认为邱XX没有杀害邱X1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邱XX是因受到被害人言语刺激致精神病发作才实施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邱XX对本案仅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邱XX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近亲属已对邱XX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邱XX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XX与被害人邱X1(女,殁年28岁)系同胞姐妹,案发前均在杭州市生活,邱XX因怀疑男友和邱X1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关系不合,邱XX怨恨在心并曾扬言报复。

  2017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邱XX来到杭州市下城区**公寓2幢336室被害人邱X1住处拿书,后离开。20时30分许,被告人邱XX看到被害人邱X1在家人微信群中发消息指责、嘲讽其,遂再次赶往邱X1住处,在房间门口听到邱X1在房间内打电话时嘲讽她神经病,遂闯入房内并与邱X1发生口角,继而争执、打斗。被告人邱XX手提式灭火器猛砸被害人邱X1头部数下,致邱X1倒在床上不起。后被告人邱XX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附近等候民警到场。随后,被害人邱X1被闻讯赶来的亲人送入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X1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邱XX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警单、报警录音、从*酒店调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21时18分14秒许,一女子使用号码为136××××2986(该手机号码系被告人邱XX平时使用)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石桥路伟业路口*公寓336房间因正当防卫把家人打伤了。随后,一女子又借用路人的手机或到*酒店大堂两次拨打110电话,称自己在*公寓336室和妹妹打了起来,自己是正当防卫,之前已打了110电话,但警察还没来,现在在*公寓附近的*酒店等候警察等内容。

  该报警录音经当庭播放,被告人邱XX确认拨打电话的女子就是其本人无疑;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经被告人邱XX当庭辨认确认无疑。

  2.证人邱X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邱XX和被害人邱X1是其姐姐和妹妹。2017年4月24日19时许,其与邱X1用手机微信聊天,邱X1对其说“懒猫”(即邱XX)找借口到其住处拿书,已经走了。20时30分许,邱X1在其家庭微信群里发了一条指责邱XX的消息,大致内容是:“邱XX一会儿找我练车,一下子拿帽子,明明自己家里有书,今天又来拿书,又不知道背地里又是证明什么,侦查什么”。20时45分许,其与邱X1进行微信视频聊天,邱X1说她现在一个人在家,还骂邱XX神经病等。约十分钟后,其听到邱XX的声音,她用都昌土话质问邱X1。其担心她们吵架,就挂掉了视频,发微信给邱X1的男朋友郑X1,告诉他刚才邱X1在微信视频聊天中骂了邱XX,被邱XX在门外听到了,可能要打架,让他赶紧回去。之后,其又向邱XX发起几次视频聊天请求,但对方都没有接,不久,其打电话给郑X1,他告诉其邱X1出事情了,流了好多血。另证明,因为母亲去世得早,大姐邱XX像母亲一样照顾四个弟弟妹妹,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特别不容易。近几年,邱XX经常一个人傻笑、哭闹,疑心病很重,家里人为此比较排斥她。邱XX还告诉其,她怀疑男朋友蔡X与所有女性邻居都有不正常男女关系等内容。

  在案另有证人邱X2提供的微信聊天及手机通话记录截图,印证被害人邱X1在家庭微信群发消息指责被告人邱XX、邱X2与邱X1视频聊天以及邱X2发送微信消息给郑X1让郑赶紧回家查看等内容。

  3.证人郑X1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害人邱X1的男友,二人未登记结婚但育有一子,案发时共同租住于杭州市下城区*公寓2幢336室。2017年4月24日18时许,其在*公寓巷口见到邱XX,20时许,其打电话给邱X1,她说邱XX已经离开了,还说邱XX拿走了三本佛书,但不知道她来到底什么目的。21时许,其收到邱X1姐姐“玲玲”(即证人邱X2)发给其的微信消息,说她在与邱X1微信视频聊天时,被邱XX在门外偷听到了,邱XX进入租房了,她们可能要打架,让其赶紧回家。其立即开车赶往租房,路上给邱X1打了多个电话但都无人接听。21时30分许,其开门进入租房,见邱X1仰面横躺在床上,头朝阳台,身上、衣服上、床上、地上都是血。其抱住邱X1,呼叫救命,后在房东、邻居等人的帮助下,将邱X1送往117医院抢救。案发前,其听邱X1说,她与邱XX在南昌吵过一次,之后两人感情就不好了。2017年2、3月,邱XX在医院住院,邱X1去看过她,之后又有些来往,邱XX也来过其租房,但邱X1让其不要与邱XX来往等内容。

  在案另有证人郑X1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截图,印证2017年4月24日21时03分许邱X2发送微信消息给郑X1,告知邱XX去郑X1家了可能要打架,让郑X1赶紧回家;郑X1于4月24日20时14分与邱X1有过通话,21时04分至12分间,郑X1多次拨打邱X1电话,但均未接通等内容。

  4.证人张X1(*公寓2幢338室租客)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20时45分许,其在三楼过道看到一名女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被告人邱XX)站在336房间门口,耳朵贴在门上。其回到房间后就听到用土话骂人的声音以及打砸的砰砰声,而且声音越来越大。其就去敲336室房门,叫屋内的人不要吵,但对方没有搭理其。这时,其听到了反锁门的声音,而且房间里的声响越来越大,其就警告屋内的人不要再吵,否则就报警,听到屋内有女人说了句夫妻吵架,其就回到房间,约二三分钟后,其听到336室房门被打开,有穿高跟鞋的人走出房间和房门被关上的声音。几分钟后,其听到336室传来救命声,其走到门口,看到一名男子(经照片辨认为证人郑X1)抱着一名女子坐在床尾,女子身上、床上、地上有很多血。其见状帮郑X1拨打了120,后房东等人帮郑X1将女子抬下楼。其还听郑X1说:“我不把这个女的告上法庭,这事没完”等内容。

  5.证人王某(*公寓2幢338室租客)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21时许,其和张X1在房间内听到隔壁336室有吵架声,其感觉是两位女人在吵架,后又听到砸东西和扭打的声音。张X1就走到336室门口,其听到张X1敲336室房门,还问到底在做什么,再吵就要报警了。其听到336室里的一名女子说:“夫妻吵架,没事。”随后,336室安静了一会儿,张X1就回到宿舍。约两三分钟后,其听到336室的房门被打开,后又听到一声很大的关门声和高跟鞋走下楼梯的声音。过了十来分钟,其突然听到336室传来男子崩溃的惨叫声,随后又喊救命。其和张X1就走了过去,其看到一女子头朝床尾趴在床上,身体一动不动,一男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证人郑X1)抱着该女子的头,后在房东等人帮助下,郑X1将该女子抬下楼,抬到车上。郑X1离开房间时自言自语地说:“不把你告到法院这事没完”等内容。

  6.证人方某(*公寓2幢330室租客)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24日20时40分许,其路过*公寓2幢336室时看见一名约30岁穿粉色上衣的女子站在门口,当时房门是关上的,这名女子看上去很不高兴。几分钟后,其在房间内听到336室传来吵架声、重物击打人体的声音以及女子痛叫声,后又听到敲门声,一名男子说“你们若继续吵闹我就报警”。又过了几分钟,其听到开门声以及一名男子惊慌地喊救命,其就发送微信消息给房东黄X,告诉他隔壁打架出事了等内容。

  在案另有证人方某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印证其于2017年4月24日9时28分许发送微信消息给房东黄X。

  7.证人黄X(*公寓出租人)的证言,证明*公寓2幢336室租给了郑X1,他与女朋友邱X1一起住。2017年4月24日21时28分许,公寓330室租客方某发送微信消息给其,说336室有人被杀了,其与童X马上来到336室,发现邱X1头朝床尾趴在床上,头靠着郑X1肩膀,整个头部都是血。其即与郑X1一起将邱X1抬到他的车上,送往医院。另证明*公寓房门安装的是普通一字锁,如果门内不上保险,门外可以直接拉开。*公寓每2个出租房门口均摆放一个重达3公斤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内容。

  在案另有证人童X(*公寓保洁员)的证言、证人唐X(*公寓2幢310室租客)的证言,印证其二人与黄X帮助336室的男子将一名受伤女子抬上车子等内容。

  8.证人严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21时16分许,其在*公寓门口的兴业XX上时,一名女子(经照片辨认,有点像被告人邱XX)急匆匆跑过来向其借手机打电话,说她的手机没电了。其将号码为183××××1032的手机借给该女子,她躲在路边一辆轿车旁打了二三分钟电话,其听到她说“打架了”、“不知道有没有出事”、“要不要报警”等内容。

  9.证人张X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21时30分许,其下班走到兴业XX高XX附近时,突然从身边窜出一位三十多岁的女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被告人邱XX),她向其借手机报警,说有人要打他。其将手机借给邱XX,她拨打了110,说:“110有没有到?我是刚才打电话报警的那个人,刚才我手机没电了,现在借别人的手机给打电话,她的老公要回来了,要打我、杀我。”邱XX还告诉110接线员地址是在兴业XX*公寓外面路口,之后她挂掉电话沿兴业XX往东走去等内容。

  10.证人孙某(*酒店前台经理)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21时许,一名三十多岁长发女子(经照片辨认确定系被告人邱XX)慌慌张张的跑进*酒店大厅,向其借电话报警,说她被人打了,她妹妹的老公要追过来了,她之前已经打过110,110叫她到附近酒店去等警察,再打电话告知具体位置。其便让邱XX使用前台固定电话拨打110,几分钟后,警车过来带走了邱XX。当时,其还看到邱XX衣服下摆位置有二三处硬币大小的点状血迹等内容。

  11.证蔡X高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邱XX的男朋友,2016年下半年,邱XX开始怀疑其与身边的所有女性包邱X1娜有不正当关系,还经常翻看其手机、QQ、微信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017年4月24日晚,邱XX共打了十几个电话给其,22时许,其接邱X3勇的电话,邱X1娜被邱XX弄伤了等内容。

  12.证邱X3勇的证言,证明其系邱XX邱X1娜的弟弟。邱XX邱X1娜两人脾气都不好,经常为琐事吵嘴。邱XX脾气暴躁,受刺激后易发脾气,而且下手没轻重。邱XX疑心病很重,一二个月前,邱XX对其邱X1娜蔡X高经常联系,怀疑他们背地里搞男女关系等内容。

  在案另有证邱X4思的证言,证明大姐邱XX精神状态不好,稍微受点刺激就容易冲动等内容。

  13.证徐X天的证言,证明其系邱XX多年的朋友,邱XX较信任其,其也认识邱XX的现任男蔡X高蔡X高曾对其说过邱XX怀疑他邱X1娜有不正当关系,经常打电话或发微信骚扰他,影响他的正常工作生活。邱XX也曾对其说,她怀蔡X高有其他女人,怀蔡X高邱X1娜有关系。其劝说过邱XX,让她放平心态,一开始邱XX还能听进去,后来就不听了,其也觉得她越来越偏执,有时会说偏激的话。2017年3月23日,邱XX发送微信消息给其,说她要杀了他们两个人等内容。

  在案另有证徐X天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印证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邱XX徐X天聊天时称“我杀她们两个,他俩折磨我生不如死太多年”。

  14.证俞XX的证言,证明据其对邱XX的经历和家庭情况的了解,邱XX为了整个家庭付出了很多,是一个非常励志的人。但邱XX对情感的占有欲特别强,有点偏执,在与其交往期间严重干涉其与其他女性的正常交往,因为这个原因,其与她分手,不过平时也会偶尔通电话联系。2016年开始,其感觉邱XX的精神状态很不好,经常猜测她妹邱X1娜与她男朋友有不正当关系等内容。

  15.从*公寓调取的监控视频及制作的截图照片,证明一穿粉红色上衣的女子于2017年4月24日20时55分经清晨公寓2幢1楼中门进入公寓,后于21时16分22秒许经该门离开;当晚21时20分至28分间,该穿粉红色上衣的女子经2幢1楼西门两次进入该公寓,均快速离开。被告人邱XX当庭辨认监控截图照片,确认该穿粉红色上衣的女子就是其本人。

  16.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5日16时17分至16时36分,公安机关指派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邱XX进行体表伤势及衣着检查,邱XX穿粉红色衬衫、黑色裤子,脚穿黑色松糕鞋;衬衣右胸上侧靠近锁骨处有点状血迹,衬衣左侧腹部位置有条状血迹,衬衣左腹部有块状血迹;左手臂连肩膀处有三条长四五厘米抓伤,右臂连肩膀处有长约三厘米抓伤,左手小拇指、无名指有明显肿,颜色呈乌青状,左手手掌下侧大片乌青,左手无名指背面上半截有破皮,左手手背小指根部有抓伤,右手中指根部与无名指连接处有一处乌青,左腿上部有一处乌青。

  1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邱XX处扣押邱XX所穿粉红色衬衫一件、黑色裤子一条及黑色松糕鞋一双、苹果牌、vivo牌、华为牌和三星牌手机各一部,其中vivo牌手机的号码136××××29866。

  1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4月24日22时30分至25日17时30分,公安机关指派民警依法对*公寓2幢336室进行勘查,并提取相关痕迹与检材。具体情况是:中心现场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公寓2幢336室,该公寓系一幢四层宿舍,宿舍走廊呈东西走向,宿舍门口处摆放有红色手提式灭火器,336室在走廊的南侧,为一室一厨卫结构。中心现场大门为封闭式保安门,大门朝北开,门完好未见明显破坏,门口无红色手提式灭火器,有一直径13cm的圆形印迹,该印迹距大门西侧门框25cm。进门为卧室,卧室南侧为厨房和卫生间,卧室内侧靠西墙处,由南向北依次摆放电脑桌、双人床、床头柜和衣柜。在双人床南侧床头处有一处约有38cm×26cm的血迹(编号为1,棉签拭取,命名为南侧床头疑似血迹拭子);在双人床南侧地面有一处约110cm×80cm的血泊(编号为2,棉签拭取,命名为床南侧地面疑似血迹拭子);在双人床南侧床尾处有一处约60cm×48cm的血迹(编号为4,棉签拭取,命名为南侧床尾疑似血迹拭子);在双人床南侧床尾地面有一只红色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编号为3,原物提取),该灭火器高约40cm,直径约13cm。对该灭火器进行观察,在灭火器底部发现毛发一根(原物提取,命名为灭火器底部毛发),灭火器下方有凹陷,对凹陷处用棉签擦拭提取(命名为灭火器下方凹陷处疑似血迹),对灭火器小标签下方表面用棉签擦拭提取(命名为灭火器下方表面点状疑似血迹),对灭火器把手表面用棉签擦拭提取2次(分别命名为灭火器把手表面拭子1、2),对灭火器喷口表面用棉签擦拭提取(命名为灭火器喷口表面拭子),对灭火器表盘表面用棉签擦拭提取(命名为灭火器表盘表面拭子),对灭火器拉针表面用棉签擦拭提取(命名为灭火器拉针表面拭子),对灭火器底部内圈表面用棉签擦拭提取(命名为灭火器底部内圈表面拭子),对灭火器瓶身大标签下方表面用棉签擦拭提取(命名为灭火器大标签下方表面拭子)。

  现场照片经向被告人邱XX当庭出示,邱XX确认系其与被害邱X1娜发生争吵、打斗的地点。当庭向被告人邱XX出示物证灭火器,邱XX否认使用该灭火器砸打被害人。

  XXX检材采集记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所送检的邱XX衣服表面疑似血迹拭子1、2、3人血红蛋白检验均为阴性反应,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为邱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所送检的邱XX左、右手指甲拭子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邱XX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所送检的灭火器下方表面、灭火器下方凹陷处、南侧床头及床尾、床南侧地面疑似血迹拭子均检出人血成分,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均为被害邱X1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所送检的灭火器把手表面拭子1、2及灭火器大标签下方表面拭子检出的DNA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均支持为被害邱X1娜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所送检的灭火器喷口表面拭子、灭火器底部内圈表面拭子均检出混合DNA分型,均包含被害邱X1娜的DNA分型。所送检的灭火器表盘表面拭子检出的混合DNA分型,不排除包含被害邱X1娜的DNA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不排除被害邱X1娜郑X1坚之郑X2烽的生物学之母。

  20.从解放军第一一七医院调取的病历、急诊抢救病情摘录、死亡记录、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2017年4月24日21时40分许,被害邱X1娜被送至医院抢救,诊邱X1娜处于深度昏迷,全头肿胀明显,右颞顶部可见大片皮下淤青、渗血,右耳廓裂伤,左颞部肿胀,左耳廓裂伤,左眉弓可见长约3cm伤口,颜面部肿胀,口腔内及鼻腔有血迹、活动性出血,耳道内可见血迹;头部CT提示全脑肿胀,环池消失,右颞部可见小片高密度灶,中线居中,颅骨多发骨折。经治疗无效后邱X1娜于同年4月25日死亡,死因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导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最终死亡。

  2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邱X1娜头面部肿胀明显,双眼睑水肿、闭合。左侧眉弓处见一长约2cm裂口,左侧面部见11cm×5cm范围的皮内出血伴擦伤。左上唇见长约1.2cm缝合创口,缝合创周围及上下唇相应处见片状粘膜下出血,左侧耳廓根部见一长约3.5cm缝合创,耳后12cm×5cm范围内见皮下出血,右侧耳廓上缘见一长约1.8cm挫裂伤(已缝合),耳缘中段2.5cm×0.8cm范围内见表皮剥脱,耳后7cm×4.5cm范围内见皮下出血,右额颞顶部见一弧形手术创口,长约25cm,右颞部见5cm×4cm范围的擦伤,左肩背部见11cm×7cm范围的皮下出血,左上臂中段见宽约7.5cm的环形皮下出血邱X1娜头皮水肿明显,见广泛头皮下出血,以右枕部为甚,右颞部见大小约11.5cm×9cm的骨窗,硬脑膜悬吊,网格状缺失,脑组织外露,双侧颞骨均见骨折,大脑双侧半球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处脑挫伤,以双侧颞叶为甚,颅底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由颅后窝向两侧颞枕部延伸。综上,死邱X1娜右颞部头皮片状擦伤,左侧面部片状皮内出血,两侧颞部脑挫伤,颅底粉碎性骨折,且骨折线由颅后窝向两侧颞、枕部延伸,颅骨骨折符合两侧受力导致的整体变形,右颞部片状擦伤,右耳缘中段表皮剥落,右耳廓裂创,右耳后皮下出血等,分析认为系具有一定质量和接触面的钝性物体作用形成。死邱X1娜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2.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7年6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邱XX的精神状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邱XX以嫉妒妄想、关系妄想为主要表现,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内容不荒谬离奇,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病程超过三个月,符合偏执型精神病的诊断。被告人邱XX在偏执型想法(妄想)的支配下,实施了伤害妹妹的行为,作案后未逃离,主动报案,说明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上,被告人邱XX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邱XX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候民警抓捕,过程中邱XX无反抗、逃匿。

  24.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邱XX及被害邱X1娜的基本身份情况。

  25.被告人邱XX的供述在案,供认其怀疑妹邱X1娜与其男蔡X高有暧昧关系。2017年4月24日晚,其先邱X1娜租住的*公寓336房间内邱X1娜拿了三本书,然后离开。当晚,其看邱X1娜在家庭微信群里指责其故意到她家里找茬,就又回到*公寓336房间。在房门口听邱X1娜与其另一个妹邱X2爱在微信聊天中说其坏话,其进入房间邱X1娜争吵邱X1娜拿起红色灭火器想要打其,被其推了一下邱X1娜倒在床上,她头部可能有血流出来,其即离开清晨公寓,用自己及借用路人的手机、**酒店的固定电话报警,称正当防卫打伤了妹妹,后其在*公寓附近上了警车,被带到派出所等内容。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害邱X1娜的近亲属已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邱XX谅解。

  关于被告人邱XX所提其没有用灭火器砸打被害邱X1娜头面部的辩解。经查,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邱X1娜头部有多处严重损伤,且系具有一定质量和接触面的钝性物体作用形成;中心现场提取到了底部有凹陷、沾邱X1娜血迹的手提式灭火器,而该灭火原本应放置于房间门外;被告人邱XX供认其邱X1娜二人在房间内打斗,故结邱X1娜头面部伤势及致伤工具种类、现场提取到灭火器等事实,足以认定邱XX持灭火器多次砸邱X1娜头面部,邱XX所提相关辩解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为泄愤持灭火器多次砸打他人头面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XX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邱XX及其辩护人以无杀人故意为由否定指控罪名的意见,经审理认为,邱XX不计后果地持重物多次砸打被害人的头面部,足见其放任死亡后果的发生,有杀人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关于被告人邱XX的辩护人所提邱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邱XX作案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虽供认邱X1娜发生争斗且弄伤了对方,但未如实交代持灭火器砸邱X1娜头面部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依法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邱XX杀人手段凶残,造成的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邱XX患有偏执型精神病,对本案仅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产生杀人动机与被害人的言语刺激有关联;邱XX作案后自动投案,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可对邱XX从轻处罚,但根据被告人邱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邱XX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宏水

  审 判 员  沈 励

  人民陪审员  朱丽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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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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