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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诈骗罪 刑 事 判 决 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鲁0104刑初20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2018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鹏,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8〕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XX、秦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韩X、于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XX在本市槐荫区兴福街道办事处兴XX,虚构“王X”的身份,谎称其系1994年出生,以上网聊天的方式假借与王某谈恋爱,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某12593.6元,通过支付宝骗取7370.23元,另王某为其购买衣服花费1600元,通过淘宝为其购买商品、充值话费3005.18元,共计骗取王某财物24569.01元。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XX以同样方式骗取肖XX人民币700元,苹果6S手机1部(价值1500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共计骗取财物2200元。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XX以同样方式骗取肖X人民币3000元(使用淘宝购买物品2000元,微信红包500元,充值话费500元)。2014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XX以同样方式骗取王XX人民币3400余元(购买黄金转运珠1个,价值277元,微信红包2700元,充值话费500元)。综上,被告人王XX诈骗财物共计3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XX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40000元,退赔了被害人肖XX经济损失700元,退赔了被害人肖X经济损失5000元,退赔了被害人王XX经济损失5000元。王某、肖X、王XX对王XX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肖XX、肖X、王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材料、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XX具有认罪态度好、退赔了所骗钱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情节,建议对王XX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XX自愿真诚悔罪,通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与公诉机关达成了量刑具结,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系被抓获归案,不系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XX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政

人民陪审员  邵XX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 爽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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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8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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