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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间借贷仲裁案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民间借贷仲裁案

【要点】

       一、涉及五被告之多,其中三个为公司,而两个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该如何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 二、双方当事人为港澳居民。港澳居民的委托手续又有何特殊要求?相关的法律程序又会有何不同? 三、被告财产分散于大陆与香港两地,且涉及破产公司。财产保全和申请执行该如何进行?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杨X夫妇欲向黄X借款1500万用于经营周转,遂与黄X签订《借款合同》,并出具《担保书》以两公司为该借款担保。后黄X如约将款项如数汇入指定银行账号。但债务人却逾期不还,后经协商双方于2015年2月达成一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商定了延长还款期6个月,并约定杨X夫妇经营的三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后,延长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能归还借款,债权人多次催讨无果后,遂依协议条款申请仲裁。

【周律师分析】  

       对此仲裁案,除涉及金额巨大使案件难度增大外,另因当事人身份特殊,在各种法律程序上也有区别。如在港澳居民委托手续上,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需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或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人民法院才予以认可。而案件的难点主要是在财产保全工作上,以及得到裁决后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借贷案而言,最终真正让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才是关键,否则获得案件的胜诉裁判却不能使结果得到切实的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讲也是等于零。  

       因此,周律师在接手该案后,凭借办案经验,深知此类案子最重要的是要“快”——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公证委托,随后准备好资料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申请仲裁。紧接着多次赴闽向当地国土局、车管所等相关部门调查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以作诉前保全,然后把名目众多的资产分条明细地一个个整理好,最终整理出一份详细的财产保全清单。交上法院的一份清晰明了的清单,看似就那工工整整的几页纸,但这背后却花费了不知多少个日夜的奔劳。而也只有法院查封了对方的财产才可保证在裁决下来后有财产可执行,这样才能真正使债务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在申办过程中,由于债务人有两家公司已被当地法院接受了破产申请,周律师得知后相对应地作出申报债权的对策,立马着手准备好各种债权申报的文件以及后面的为当事人参加的债权人会议出谋划策。整个办案过程下来紧凑有秩,丝毫不能松懈,必须密切关注着债务人的动向,以防财产被转移或有所闪失。  

       一系列紧锣密鼓的法律程序下来,结果正如人意,可胜诉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讲也只代表着跨出了完美的一步,自己的债权能得到多大比例的清偿、钱能切实地到手才符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周律师也正是秉着切实地帮助到当事人、维护到当事人的权益才是最终胜利的执业理念。因而在裁决结果出来后,周律师又迅速开始了紧张的申请执行工作,根据2006年7月14日新出台的《安排》周律师为当事人在香港和大陆两地法院同时申请强制执行,目的是为了更有保障地为当事人拿到赔付款。 这是周律师接办众多案子中的一个,也是众多成功案例中的一个,只是涉案金额较大,相对具有代表性,同时也体现了周律师承办大案的能力与承受力。在周律师眼里,案子没有大案小案之分,因为每一个案子对于当事人来讲就是唯一。因此,周律师会尽心竭力地做好每一个案子、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真正能帮助到当事人是周律师最大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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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11/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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