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六合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单某某与被申请人郭XX申请变更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六合区XX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16民特60号
申请人:单某某,女,1945年6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明,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郭XX,女,1979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秦淮区。
申请人单某某与被申请人郭XX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XX适用特别程序,于2017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单某某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系婆媳关系,李XX系申请人儿子李X与被申请人婚生女,是申请人孙女儿。2003年8月,李X与被申请人协议离婚,李XX自小一直由李X抚养。2017年4月6日,李X因酒精中毒病逝,而被申请人也再婚另组家庭,与李XX长期没有联系,无法对李XX进行监护。故申请人申请变更李XX的监护人,指定申请人为李XX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郭XX未到庭陈述。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单某某与被申请人郭XX原系婆媳关系,李XX系申请人儿子李X与被申请人婚生女,是申请人孙女儿。
2005年1月20日,李X与被申请人协议离婚,李XX由李X领带抚养,并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而被申请人也已再婚,婚后与李XX长期没有联系。2017年4月6日,李X因酒精中毒病逝,李XX即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虽为李XX母亲,但自被申请人离婚后长期与李XX没有联系,被申请人已不再也无法对李XX行使监护职责,长期的“监而不管”,不利于李XX的教育成长。而李XX自幼随申请人生活,故申请人的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郭XX为李XX监护人的资格;
二、指定单某某为李XX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六合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