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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王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成功撤销一审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王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成功撤销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王X与甲公司于2017年签订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王X承包甲公司的车辆进行经营,实际上系争车辆是王X购买,为了解决运营资质问题,双方签订了所谓的承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过程中发现存在许多违法挂靠的安全问题,故要求上海运管处进行调查并清理整顿违法挂靠行为。甲公司就属于相关部门着重要求清理整顿的对象之一。在此背景下,甲公司遂电话通知王X因被运管处要求停业整顿,系争车辆不能再运营希望与王X签订车辆回购协议的方式来完成整顿。随后,双方签订了车辆回购协议,约定甲公司回购王X的车辆,在甲公司支付完全部购车款后,王X交付车辆。后双方在履行回购协议的过程中因甲公司未依约付款产生争议,王X依据回购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回购款,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X的诉求。在双方解决回购纠纷后,甲公司又以企业承包协议纠纷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并未解除,双方因按照约定继续履行承包协议并支付承包费直至王X将车辆实际交付给甲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双方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王X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因回购协议的签订而解除,判决王X败诉,继续支付承包费直至将系争车辆交付给甲公司之日止。收到法院的判决后王X不服,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严重违背了事实,要求上诉,遂找到了本律师要求帮忙其代理该案的二审。

       代理过程:在接受王X对该案的委托后,本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由于王X在一审中未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来证明其诉求,在二审中申请法官调取相关证据的难度将大大提高,代理人多次与法官沟通,但是法官都表示在二审中调查令的开具要在法院调查事实后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经合议庭合议才能开具。代理人明白,如果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再让法官开具调查令的可能性基本很低,如果我方就主张的事实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那我方二审胜诉的可能性极低。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放弃,而是另辟蹊径选择其他方式获取本案的证据。代理人以本案整顿的大背景为基础,通过调查走访并借助相关政府机关调取了部分对我方有力的证据。最终,通过代理人调取的证据,确实能够证明甲公司因存在违法挂靠行为被要求停业整顿,有关部门向其开具了整改通知书,如果未完成整顿,甲公司不得进行营运。针对甲公司是在停业整顿的情况下要求与王X签订回购协议的事实虽然甲公司现在予以否认,但是代理人通过获取相关的证人证言,分析回购协议以及从逻辑上等多角度来分析判断,最终形成对我方有力的结论。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认为双方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的方式对承包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了界定,故应认定承包协议在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时候已经解除,承包协议已经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基础,故甲公司要求王X继续按照承包协议支付承包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维护了王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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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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