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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某公司、某电子公司诉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判决书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和2013年9月,原告洛阳某公司、某电子材料公司通过招标分别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由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洛阳某公司、某电子材料公司的厂房等工程,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合同总价是、合同形式、计量支付、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工程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  

       工程主体完工之后,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再拖延工期,导致工程不能进行竣工验收,也无法投入正常使用,经过工程监理单位向被告数次发函督促,均没有效果。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在2014年11月某日全部完工,若未能按保证约定的时间完工和具备整体验收条件的,自愿承担每天10000元罚款,违约金从该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原告公司按合同约定已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支付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剩余几百万还没达到工程进度。 后保证到期,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完工和达到整体验收条件,并继续拖延,要求变更合同形式,增加工程款。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遂起诉到法院。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尽快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承担违约金每天10000元,直到完成竣工验收全部工作。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对工程重新组价,企图变更合同的形式。要求原告多支付工程款2000余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过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了工程的工程造价。法院数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最终也未能达成调解意见,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被告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60余万元。判决支付剩余的工程款7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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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5/3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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